各縣衛生局、新農合管理中心,市級新農合定點醫院:
現將省衛生廳《關于對部分鄉鎮衛生院主要濫用藥品實行預警管理的通知》(衛農秘〔2013〕29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縣衛生局要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完善對鄉鎮衛生院的考核管理,認真落實皖政辦〔2011〕61號文的有關規定,不得對鄉鎮衛生院下達收入任務指標;要將鄉鎮衛生院對新農合政策的落實情況、轄區內新農合病人住院率的上升幅度及收治轄區內新農合住院病人的比例納入鄉鎮衛生院績效考核指標;要制訂措施,嚴格控制鄉鎮衛生院濫用抗生素類、活血化瘀類及其它類型輔助治療藥的現象。
二、各縣農合辦要完善縣級新農合信息系統,進一步加強針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藥品使用監管功能,要確定專人負責,及時監測各級定點醫療機構的不合理用藥,并將監測結果定期報市、縣衛生局進行處理。
蕪湖市衛生局
201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