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市、區)物價局,各藥品生產經營單位、醫療機構:
??? 按照國家衛計委、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八部門《關于印發做好常用低價藥品供應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衛藥政發〔2014〕14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改進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856號)精神,經研究,現就改進我省低價藥品價格管理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改進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方式
對列入國家和我省低價藥品清單的藥品,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價格,在日均費用標準內,由生產經營者根據藥品生產成本和市場供求及競爭狀況制定具體購銷價格。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日均費用根據現行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價格(政府未制定最高零售價格的,按全國平均中標零售價格計算)和按藥品說明書測算的平均日用量計算。現階段低價藥品日均費用標準為:西藥不超過3元,中成藥不超過5元。低價藥品清單只標識藥品通用名和劑型,不區分具體生產企業。低價藥品清單所列劑型的各個規格均應執行低價藥品相應政策。清單所列劑型中涉及按照特定企業或者特定情況制定的藥品價格,日治療費用符合低價藥品標準的,按照低價藥品價格政策執行;不符合低價藥品標準的,仍按現行有關價格政策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范圍內的低價藥品清單》和《湖南省物價局定價范圍內的低價藥品清單》詳見附件。
二、低價藥品清單進入和退出機制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藥品因價格或用法、用量發生變化導致日均費用符合低價藥品標準,但此次尚未列入國家和我省低價藥品清單的,由生產企業向省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核,經審核通過后將其納入低價藥品清單。對因成本上漲或用法、用量發生變化導致日均費用需突破低價藥品標準的,由生產企業向省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價格主管部門綜合考慮藥品市場供求、成本變動及臨床使用等因素,經審核可退出低價藥品清單,并重新制定最高零售價格。其中,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的,在國家發展改革委重新定價前,暫由我局制定臨時零售價格。
三、規范市場價格行為,加強監測和監管
屬于國家和我省低價藥品清單內的藥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確定其價格,其零售價格不得高于國家低價藥品日均費用標準的上限。在我省公立醫療機構銷售的低價藥品,應依照省藥品集中采購有關規定,按實際中標價格順加規定的加價率銷售,其銷售價格不得突破規定的日均費用標準。其中,實施藥品零差率政策的醫療機構,應按實際中標價格實行零差率銷售。在社會零售藥房及其他藥品經營單位銷售的低價藥品,其最高零售價格不得高于國家低價藥品日均費用標準。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做好低價藥品生產成本及實際購銷價格的監測工作,對獨家生產或具有一定壟斷性的藥品要重點監測;對價格變動頻繁或變動幅度較大的藥品,要加強調研,必要時開展專項調查;對不合理的提價行為,要依法重點監管;對價格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四、加強政策聯動
價格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完善低價藥品采購辦法,推進醫保付費方式改革,促進用藥結構優化,保障科學合理用藥,減輕患者總體醫藥費用負擔。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我局之前發布的有關藥品價格管理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