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安徽省縣級公立醫院藥品(含高值醫用耗材)集中招標采購辦法》的通知
皖衛藥〔2012〕57號
各市、縣(市、區)衛生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價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的意見》(皖政﹝2012﹞98號),規范縣級醫院藥品使用,完善藥品招標采購機制,省衛生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價局、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安徽省縣級公立醫院藥品(含高值醫用耗材)集中招標采購辦法》,經省醫改領導小組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衛生廳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省財政廳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物價局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2年10月19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抄送:各縣(市、區)級公立醫院
安徽省衛生廳辦公室2012年10月19日印發
安徽省縣級公立醫院藥品(含高值醫用耗材)集中招標采購辦法
為規范縣級公立醫院(以下簡稱縣級醫院)藥品(含高值醫用耗材,下同)招采、配送、使用、結算和監管管理,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皖政﹝2012﹞98號),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政府主導,以省為單位網上藥品集中招采的原則;質量優先、價格合理,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統一藥品目錄、統一集中招標、統一網上采購、統一配送要求、統一監督管理的原則。
二、目錄與使用
(一)省衛生會同人社、物價、財政、藥監等部門組織制定《安徽省縣級醫院藥品集中采購目錄》和《安徽省縣級醫院基本用藥目錄》。
除國家實行特殊管理及供應短缺的藥品外,國家基本藥物及省補充藥品、新農合藥品目錄和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范圍內的藥品及劑型(經審定符合醫保規定的復合藥品),納入《安徽省縣級醫院藥品集中采購目錄》(以下簡稱《集中采購目錄》)。探索將中藥飲片逐步納入集中采購。
在《集中采購目錄》中遴選制定《安徽省縣級醫院基本用藥目錄》(以下簡稱《基本用藥目錄》),國家基本藥物和省補充藥品、城鎮醫保甲類全部納入,覆蓋縣級醫院患者疾病譜,品種總數控制在1200種左右。
(二)在《基本用藥目錄》內,縣級醫院應優先配備使用國家基本藥物,《基本用藥目錄》內的藥品采購金額占每季度藥品總采購金額比例不得低于70%。《基本用藥目錄》外的藥品,原則上在《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內選購;因臨床特需用藥使用《集中采購目錄》外藥品,經縣級衛生、人社部門同意后報省藥招辦備案,但不得超過藥品總采購金額的3%,并掛網公示。
(三)高值醫用耗材采購目錄主要包括血管介入、非血管介入、骨科植入(脊柱、關節、創傷)、神經外科、血液透析、器官移植所涉及的醫用耗材,心臟起搏器、人工晶體等。省藥招辦分批制定發布省級集中采購目錄,由省集中招標采購,縣級醫院按照診療規范采購使用相應高值醫用耗材。
三、招標采購
(一)按照"質量優先、價格合理、量價掛鉤、招采合一、保障供應"的要求,省藥招辦負責擬定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實施方案,報省醫改領導小組審定。省醫藥集中采購服務中心承擔具體工作。鼓勵支持本省藥品生產企業參與藥品集中采購。
(二)縣級醫院《集中采購目錄》的藥品,根據投標藥品質量相關因素、市場信譽、不良記錄等指標和投標報價進行綜合評審,實行分質量層次的單一貨源承諾,綜合評審得分最高者中標,得分次高者為備用中標品種。
(三)縣級醫院采購藥品,必須通過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進行網上采購,在中標目錄范圍內遴選本醫院使用的藥品。根據藥品使用需求,按照相關規定科學編制采購計劃,確定合理采購頻次,通過網上自主采購。使用符合規定的非集中采購藥品和醫用耗材,由醫院自行組織采購。
(四)縣級醫院要與藥品配送企業簽定規范的購銷合同,合同中須明確品種、規格、數量、價格、回款時間、履約方式、違約責任等,合同周期原則上要與集中采購周期相對應。
四、配送供應
(一)生產企業是供應配送第一責任人。生產企業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符合法定資質條件的藥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配送。承擔配送的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資質條件:
1、在安徽省內注冊,藥品配送企業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耗材配送企業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等;
2、信譽良好,近2年來在經營活動中無嚴重違法違規記錄,并提交企業所在省轄市藥監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3、具有獨立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能覆蓋所有藥品、醫療器械的購進、儲存、銷售以及經營和質量控制的全過程;嚴格執行藥品電子監管規定,對賦碼藥品做到核注核銷;
4、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規定。
(二)生產企業委托配送的,必須綜合考慮經營企業的保障配送能力和在我省基本藥物及補充藥品的配送業績,優先選擇注重誠信、業績優良、覆蓋面廣、綜合實力強的經營企業。
(三)生產企業、經營企業、縣級醫院協商建立配送關系后,簽署委托或配送合同(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遵守國家及省藥品集中采購的有關規定,并在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確定配送關系。生產企業不可無故隨意更換委托配送企業。對于不能及時配送、違規違約的配送企業,生產企業必須及時采取措施或更換配送企業。
(四)生產企業、配送企業應嚴格遵守投標承諾和購銷合同,積極組織貨源,按時、保質、保量送貨,并提供相關伴隨服務。急救藥品(含高值醫用耗材)原則上在4小時內配送到位,一般24小時內送達,最長不超過48小時,節假日照常配送。配送藥品的剩余有效期,必須占有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貨款結算
縣級醫院在配送企業貨送到后及時完成驗收入庫和網上確認,嚴格按照購銷合同約定的時間與方式,與配送企業進行藥款結算和支付,結算時間從貨到之日起不超過60天。
六、監督管理
(一)在縣級醫管會統一領導下,建立各有關部門參加、分工明確的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實行藥品集中采購全程監管。縣級衛生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縣級醫院藥品使用、采購、配送、貨款結算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并協助上級及有關部門共同加強監督管理。
(二)縣級醫院必須嚴格執行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相關規定,科學制定使用目錄和采購計劃,嚴禁網下采購非中標品種替代中標品種。嚴格執行藥品使用規范,加強藥品、耗材驗收、儲存、發放等環節管理。依法依規與配送企業簽訂購銷合同,并按合同規定進行貨款結算。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必須嚴格按照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和省藥品集中采購有關規定及投標承諾生產、供應藥品。
(三)省、市、縣(縣級市、農業區)衛生、發展改革、紀檢監察、財政、人社、物價、工商、藥監等部門要密切協作、各負其責、加強監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藥品集中采購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受理相關舉報和查處商業賄賂;衛生部門負責監管醫療機構規范使用與網上集中采購以及回款等行為;人社部門負責監管集中采購城鎮醫保目錄藥品的使用;價格部門負責監管集中采購過程中的價格、收費行為;財政部門負責監管相應貨款結算;工商管理部門負責查處非法促銷、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藥監部門負責審查參與集中采購的生產經營企業資質,依法對藥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四)及時發現并處理藥品集中采購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嚴格處罰違法違紀行為。國家公職人員、醫療機構、中標企業、配送企業在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活動中要遵紀守法,對工作環節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整改;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監督檢查和社會監督,對發現及投訴舉報的問題要認真調查處理,對違法違紀的要依法依規實行責任追究。
本辦法由省衛生廳會同省級發展改革、財政、人社、物價、藥監等有關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