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衛生局:
??為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補償管理,滿足參合農村居民基本醫療服務需求,減輕農村居民醫療費用負擔,保證新農合基金合理有效使用,推進新農合制度健康發展,省衛生廳根據《河北省物價局河北省衛生廳關于印發〈河北省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冀價行費字[2002]第67號)、《河北省物價局河北省衛生廳關于印發〈河北省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2008)[新增、修訂部分]〉及相關服務價格的通知》(冀價管字[2009]10號)和《河北省物價局河北省衛生廳關于印發〈河北省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新增、修訂部分]〉及相關服務價格的通知》(冀價管[2010]64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在廣泛征求各地和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對《河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診療項目補償規定(試行)》(冀衛農基字[2007]34號)進行了修訂,制定了《河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診療項目補償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在執行中有何問題、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向省衛生廳農村與基層衛生管理處反饋。
??本《規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實行。2007年12月28日頒發的《河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診療項目補償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二O一一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