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衛生局、新農合管理中心:
??? 為了建立科學合理的新農合補償機制,保障參合人員基本醫療需求,有效控制新農合基金的不合理支出,根據《福建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門診特殊病種統籌補償辦法》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新農合門診特殊病種補償管理的相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嚴格門診特殊病種審核認定程序
1、提交申報材料。參合農民申報門診特殊病種補償的,應向參合地縣級新農合經辦機構(或縣級新農合經辦機構授權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交社保卡(或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未成年人提交戶口簿)以及疾病診斷證明等相關材料。
門診特殊病種的診斷機構原則上應為二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高血壓、糖尿病等部分病種可由鄉鎮衛生院具有主治醫師及以上資格的醫務人員診斷,由衛生院診斷的病種范圍由各縣(市)區自行確定。
2、辦理備案審核。各縣級新農合經辦機構應指定專人,對照《福州市新農合門診特殊病種補償適用標準》(附件1)辦理備案審核。符合申報條件的對象,予以現場辦理信息系統特殊病種病情登記,備案有效期限等具體管理規定由各縣(市)區自行確定。
3、確定治療機構。參合患者可自主選擇1~2家符合條件的定點醫療機構治療,在非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發生的費用不予補償。患者不得隨意更換定點醫療機構,確需更換定點醫療機構的,應提前向參合地縣級新農合經辦機構申請變更。
二、明確門診特殊病種基金支付范圍
參考省、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種用藥和診療項目支付范圍的相關政策規定,經臨床專家討論研究并征求各地意見,我局修訂完善了《福州市新農合門診特殊病種基金支付范圍(2014版)》(附件2),自2014年6月1日起執行。在規定支付范圍內的用藥與檢查治療費用,新農合基金按政策規定支付,超出規定支付范圍的藥品、診療項目,新農合基金不予支付。
三、規范門診特殊病種就醫管理要求
1、規范診療行為。堅持國家基本藥物和國產藥品優先使用原則,鼓勵使用中醫藥服務和適宜的治療技術、檢查方法,嚴格控制核磁共振、CT、彩超等大型儀器檢查。確因病情需要或參合人員要求使用目錄外藥品和貴重檢查的,應告知參合人員,經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同意并在門診病歷上簽字。
2、規范處方管理。病人一次藥量一般不超過7天,但高血壓、糖尿病、重性精神病等慢性疾病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至2-4周。對于同時患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特殊病種的參合患者,要求不同病種分別開具處方、分開報銷。
3、規范出具證明。嚴禁定點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偽造病歷、出具假證明為參合人員申報門診特殊病種,存在上述違規行為的,除追回非法所得外,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
四、完善門診特殊病種補償便民服務
1、擴大聯網結算范圍。在完善各級醫療機構住院即時結報和鄉、村兩級醫療機構普通門診就醫即時結報的基礎上,2014年底前各地縣域內定點醫療機構應全面啟動新農合門診特殊病種就醫即時結報。各縣級新農合經辦機構應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接口改造、上線測試的跟蹤督導,并督促落實在醫務人員操作界面設置提示框,對門診特殊病種患者藥品、診療項目的自付比例等信息進行提示,便于合理控制醫藥費用。
2、落實限時辦結制度。要求各縣(市)區進一步完善新農合補償便民服務措施,對縣域外門診就醫的特殊病種患者申請辦理手工結報的,應明確辦結時限,發現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有意拖延兌付的,按當地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各縣(市)區衛生局應及時將文件精神傳達至縣域內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的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向我局反饋。(聯系人:邱鼎焰;聯系電話:83327915。)
福州市衛生局
201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