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藥品"三統一"辦公室成員單位,省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心:
為及時補充和調整基層醫療機構藥品的品規和價格,滿足臨床用藥需求,根據《陜西省醫療機構藥品統一采購動態調整管理辦法(試行)》(陜政辦發〔2011〕27號)文件規定,省藥品"三統一"辦公室制定了《陜西省基層醫療機構藥品統一采購動態調整管理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陜西省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
"三統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3年1月6日
陜西省基層醫療機構藥品統一采購動態調整管理工作方案
為進一步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保障基層醫療機構臨床用藥需求,根據《陜西省醫療機構藥品統一采購動態調整管理辦法(試行)》(陜政辦發〔2011〕27號)規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在確保藥品質量的前提下,及時補充調整藥品的品規和價格,不斷完善藥品采購管理機制。
二、工作目標
通過對入圍品種和價格實行動態調整,及時補充完善基層醫療機構藥品的品規和價格,滿足臨床用藥需求,保證藥品質量安全、價格合理。
三、工作原則
(一)堅持質量優先、價格合理、保證用藥的原則;
(二)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的原則。
四、調整范圍
對以下幾種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一)同品規中標生產企業不足3家的(獨家品規除外),包括入圍品規出現空缺的;
(二)同品規中標生產企業雖然滿3家,但有價格更合理的品規申請入圍的;
(三)已入圍品規價格高于同廠家同品規在我省市場現行供貨價的;
(四)社會反映或企業投訴的品規,經查實價格存在問題的;
(五)因政策變化需作調整的。
五、方法及步驟
動態調整工作分為四個階段進行。
(一)第一階段(2012年12月-2013年1月)
1、在縣級入圍藥品中選擇與基藥空缺目錄(無企業中標或中標品種被取消資格后空缺)和2012新增補目錄的通用名、劑型、規格相同,且入圍價格最低的品種進行網上公示,并交企業確認;
2、縣級入圍藥品屬于基藥空缺目錄相同的藥品,企業可提出最低價格確認的申請,其原則按以下規定進行:
(1)基藥目錄規格中標明了包裝數量的,縣級入圍藥品的包裝數量與基藥空缺目錄的包裝數量一致的方可提出申請,價格按一個整包裝進行比較;基藥空缺目錄規格未標明包裝數量的,同目錄項下所有包裝數量的縣級入圍品種均可申請,價格按最小制劑單位進行比較。
(2)基藥空缺目錄同一目錄項下申請與確認降低價格的企業若超過3家,則確認價格的企業按綜合排名由前至后,依次補足3家企業為止。
3、同品規基層曾中標企業以相同價格優先入圍。
4、對企業申請的價格進行審核,并交企業確認;
5、省藥品"三統一"辦公室會議對結果進行審定后,進行公示、公告,并將其縣級及以上入圍價格同步調整。
(二)第二階段(2013年3月-4月)
1、對現行基藥中標目錄中,有企業要求以更合理價格申請入圍的(含不足3家的),由省藥品采購中心收集、整理動態調整目錄信息,報省藥品"三統一"辦公室審定并公布;
2、根據動態調整目錄信息建立基礎數據庫。包括國家基本藥物零售價格、國家公布的基本藥物基層平均采購價格、省內外最新基藥中標價格、本省市場現行供貨價等數據;
3、企業根據動態調整目錄信息,申報資質信息材料和產品信息材料;
4、組織專家對企業申報資料進行審核;
5、組織專家進行價格談判,并由專家組提出擬掛網價格;
6、企業對專家提出的價格進行確認,經省藥品"三統一"辦公室會議審定,交物價部門審核備案后,進行公示、公告;
7、確認價格的企業數超過3家時,同品規曾中標企業,優先入圍。
(三)第三階段(日常工作)
1、由省藥品"三統一"辦公室組織人員,定期對市場價格進行采集。根據采集的數據情況,制定相應的調整規則;
2、政府規定價格發生調整的。現行供貨價高于國家規定的最高零售價格時,按照相關規定,重新計算入圍價格,并交企業進行確認后,進行公示、公告。
(四)第四階段
經一、二階段仍然空標的基藥目錄,由省衛生廳組織專家,對空標目錄進行論證,根據臨床實際需求予以修訂,按照以下方法采購:
1、參照第二階段工作程序,進行補充;
2、采取邀請采購的方式進行補充;
3、采用定點生產的方式滿足臨床需求。
六、保障措施
(一)相關工作部門要高度重視動態調整工作,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做好此項工作;
(二)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服從統一安排部署,嚴格按照本方案要求,保質保量的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三)所有工作人員,必須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廉潔自律,公正廉明;
(四)各階段工作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保障此項工作順利開展;
(五)落實經費保障,確保動態調整工作順利實施;
(六)加強輿論監督和宣傳工作,加強與相關媒體溝通協作,及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傳和報道相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動態,接受輿論和社會監督,爭取全社會的廣泛關注和支持。
如方案實施中,國家公布新的基藥目錄,本方案將根據有關規定做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