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林區衛生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根據《關于做好2012年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實施工作的通知》(衛藥政發〔2013〕16號),《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2年版)(以下簡稱“新版目錄”)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18日發布的衛生部令第69號同時廢止。為切實貫徹落實新版目錄實施任務和要求,積極做好新版目錄實施期間政策銜接,確保新版目錄按時實施,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基本藥物采購和配備過渡期時間
??按照全國完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相關政策座談會議精神,結合湖北省實際,確定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為全省基本藥物采購和配備使用“過渡期”,實行有關“過渡期”政策。
??二、按時啟動實施新版目錄
??嚴格執行衛生部令第93號,自2013年5月1日起,全省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啟用新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在過渡期內,原省級177種非目錄藥品繼續使用。
??三、嚴格執行基本藥物配備使用政策
??政府辦基層醫療機構和所有村衛生室必須全部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和省級非目錄藥品,實行零差率銷售,嚴格執行基本藥物制度及其他各項政策。推行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按比例配備和銷售基本藥物。鼓勵非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優先配備使用基本藥物。
??四、做好“過渡期”基本藥物采購工作
??2013年5月1日—12月31日,實行“過渡期”基本藥物采購政策,具體要求為:
??1.2011年全省基本藥物中標目錄(含省增補藥品),共1047種中標藥品,繼續按照原采購方式采購;
??2.新版目錄中不在2011年基本藥物中標目錄中的藥品,從本輪全省非基本藥物集中招標中標目錄中遴選,按照非基本藥物集中招標中質量層次劃分的規定執行。遴選后的藥品與2011年基本藥物中標目錄合并,導入省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平臺,實行網上集中采購、統一配送。基層醫療機構應嚴格控制遴選藥品的采購,原則上遴選藥品的采購金額不高于總采購金額的30%;
??3.新版目錄中既不在2011年全省基本藥物中標目錄中,也不在本輪全省非基藥招標中標目錄的藥品,原則上從新版目錄中現有省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平臺藥品中選擇替代藥品進行采購,嚴禁網下采購。
??五、實施省級增補藥品“回頭看”工作
??嚴格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要求,積極組織實施增補藥品“回頭看”工作,全面總結前期取得的成績,總結經驗,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省級非目錄藥品增補政策體系。積極制定評價方案,明確評價內容,細化評價標準,由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為評價主體,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新版基本藥物目錄使用情況進行評價,總結經驗,查找問題,為第三次省級非目錄藥品目錄調整奠定基礎。
??六、做好新版目錄藥品招標準備工作
??繼續貫徹落實以省為單位的集中招標采購政策,制定第二次省級基本藥物招標采購實施方案,堅持招采合一、量價掛鉤、集中支付、全程監控等制度,明確目標、措施和基本原則。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雙信封”評價辦法,將企業通過《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版)》(GMP)認證作為質量評價的重要指標;對商務標評審中競標價格明顯偏低的藥品進行綜合評估,避免惡性競爭,切實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七、進一步加強對“過渡期”基本藥物采購工作的領導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實施新版目錄是全面落實國家“十二五”醫改規劃的重要舉措,是進一步鞏固和完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核心任務,是保障廣大人民群眾和各級醫療機構用藥需求的有效措施,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一定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成立工作專班,落實專人,認真組織做好目錄實施工作,確保按時實施。
??(二)明確任務,落實責任
??各地各單位要認真落實本通知精神,理清工作思路,制定實施方案,明確目標任務。要嚴格執行“過渡期”基本藥物采購政策,認真做好目錄實施和評價,建立目標責任制度,落實責任到人,有序推進各項工作。
??(三)加強監管,宣教結合
??繼續加強督導檢查力度,落實基本藥物配備使用政策。積極組織開展醫務人員的國家基本藥物臨床應用指南和處方集培訓和考核,將其作為基層醫務人員競聘上崗、執業考核的重要內容,促進臨床首選、合理使用基本藥物。積極做好宣傳和輿論引導,引導群眾轉變用藥習慣,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參與,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湖北省衛生廳
??201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