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管理辦法起草背景和文件依據是什么?
??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0〕5號)、《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5號)、《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2號)、《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3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對本市出臺的《廈門市醫療保障管理局關于印發<廈門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考核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廈醫保〔2018〕41號)和《廈門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考核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廈醫保〔2019〕124號)進行調整修訂,進一步規范和優化本市基本醫療保障定點醫藥機構年度考核評價工作。
??二、管理辦法的總體目標和思路是什么?
??醫保定點醫藥機構考核評價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醫保控費與服務質量并重、激勵與約束并重,采取線上、線下考核相結合的方式,真實客觀反映醫保定點醫藥機構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實現醫保定點醫藥機構考核評價全覆蓋。
??三、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一)明確考核周期及實施方式。兩定機構考核評價周期與自然年度一致,考核評價工作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
??(二)明確指標組成及結果生成。兩定機構考核評價設一般評價指標和加分項指標,具體內容由經辦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定。考核實行兩定機構分類分組評價,線上指標、線下指標及加分項分別采集,按比例匯總生成兩定機構年度考核評價結果。
??(三)明確履約保證金及支付標準。以兩定機構當年度實際應付醫保費用的5%作為年度協議履約保證金,年度協議履約保證金的支付與年度考核評價結果掛鉤,采用階梯式計分支付。考核評價周期內,兩定機構因違反醫療保障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協議管理規定,被解除醫保定點協議的,當年度考核評價為不合格,年度協議履約保證金不予支付。
??四、與現行政策比較,主要政策調整內容有哪些?
??一是整合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考核評價管理辦法,統一表述。二是刪除原辦法中的醫保誠信評級管理條款,執行《廈門市醫療保障信用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五、咨詢方式
??0592-2859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