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衛生計生委、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聯合印發了《溫州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機制創新試點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現對有關要點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藥品采購機制改革是醫改一項重要內容,國務院辦公廳先后下發《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號)、《關于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38號),國家衛生計生委下發《關于落實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衛藥政發〔2015〕70號),省政府辦公廳下發《關于改革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機制的意見》(浙政辦發〔2015〕57號)等文件,對做好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提出了明確意見。作為國家醫改試點城市,我市認真貫徹上級文件精神,由市衛生計生委、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組織有關人員,在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溫州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機制創新試點工作方案》。
二、主要內容
《方案》包括工作目標、實施原則、采購主體和組織形式、采購范圍和方式、報名供應企業、價格談判方式、藥品銷售價格政策、醫保費用預付機制、成交結果執行、綜合監管、其他,共十二條。主要內容如下:
1.工作目標
加強政府引導和監管,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充分體現醫療機構在藥品采購活動中的主體地位。降低藥品虛高價格,切實降低群眾看病費用負擔;規范流通秩序,預防和遏制醫藥購銷領域的腐敗行為。加強藥品采購及供應的全過程綜合監管,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購銷雙方利益,強化履約行為管理,提升政府服務能力。建立科學有效的藥品采購和使用數據動態監測體系,加強醫療機構精細化管理和政府對醫療機構運行情況的監管創新。
2.實施原則
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分類采購、生產企業直接參與、量價掛鉤、全程監控”的要求。保障臨床診療和病患人群用藥需求,堅持質量優先、安全有效、價格合理、性價比適宜的原則。堅持醫院、醫保、醫藥改革聯動,互相促進,充分結合地方實際,積極探索創新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城市以市為單位藥品采購及監督管理機制。
3.采購主體和組織形式、采購范圍和方式
采購主體為全市各級公立醫療機構。由公立醫療機構共同組成藥品采購聯合體(以下簡稱采購聯合體),藥品價格談判由聯合體辦公室在溫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平臺上進場組織實施。
我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實施分批管理,依據全市年度周期的藥品實際使用量和藥品供需特點,分批制訂采購目錄并實施。具體細則由采購聯合體制定。
重點是除國家規定藥品外,臨床普遍使用、采購金額較高的藥品,以浙江省藥械采購平臺公布的中標藥品為目錄,進行價格談判、采購。對達不到談判要求、價格虛高不下的,經省藥品集中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同意,可采購省衛生計生委公布的中標藥品目錄以外的同類產品予以替代。
4.報名供應企業及價格談判方式
參加我市藥品價格談判工作的供應商應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生產企業所設立銷售本企業藥品的商業公司、進口(含港澳臺地區)藥品國內總代理(如無國內總代理的,應為經境外依法授權的浙江省代理商)可視同藥品生產企業。所有供應商的產品信息和企業主體資質信息,必須已在浙江省藥械采購平臺完成相關申報和注冊。采購方式由采購聯合體另行制訂細則。
5.藥品銷售價格及激勵機制
確定藥品采購成交結果后,醫保目錄內藥品,按醫保支付標準結算。在省醫保支付標準出臺前,我市醫保目錄內藥品實際采購價格和省藥械采購平臺公布的集中采購價格之間產生的差額,醫療機構向患者讓利30%。非醫保目錄內藥品據上執行。醫療機構藥品實際采購價格低于藥品實際銷售價格的差額部分上繳同級財政。
6.成交結果執行及監管
成交產品采購執行期從成交結果公布之日起開始,暫定一年,結合國家和我省相關政策變動,如遇調整跟隨聯動。建立和強化市級綜合監管工作機制。借助信息化技術實現區域性醫藥產品采購工作全過程監管。
鏈接:溫衛發〔2015〕312號—關于印發溫州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機制創新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ZJCC23-2015-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