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2004年,北京市印發《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服務設施支付范圍及標準(臨床診療類—物理治療與康復)》(京醫保發〔2004〕69號),規定“參保人員因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損傷進行物理、康復治療的,醫療保險基金僅支付其發病后六個月內的物理、康復治療費用;因其他疾病進行物理、康復治療的,醫療保險基金僅支付其發病后三個月內物理、康復治療費用。參保人員手術后進行物理、康復治療的,上述時限自手術后開始計算”。為進一步加強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提高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障水平,經專家論證,調整本市物理、康復治療醫保報銷政策。
??二、目標任務
??進一步加強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提高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障水平,減輕參保人員物理、康復治療醫療費用負擔。
??三、涉及范圍
??各區醫療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定點醫療機構。
??四、主要內容
??一是參保人員因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損傷進行物理、康復治療的,參保人員需在發病后6個月內開始物理、康復治療,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自開始康復治療12個月內的物理、康復治療費用。
??二是因其他疾病進行物理、康復治療的,參保人員需在發病后3個月內開始物理、康復治療,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自開始康復治療6個月內的物理、康復治療費用。
??三是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學生兒童,因患腦癱進行康復治療的,其發生的康復治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1歲以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不超過12個月;1歲以后至3歲以前每年支付不超過6個月;3歲以后,每年支付不超過3個月。
??五、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執行。
政策文件: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于調整物理、康復治療醫保報銷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