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醫療保障局,雄安新區管委會公共服務局,省直三行業醫療保障管理部門,省本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
??為落實好《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規范醫保藥品外配處方管理的通知》(醫保辦函〔2024〕86號)相關要求,進一步規范我省醫保藥品外配處方管理,在保障參保人就醫購藥的同時維護醫保基金安全,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定點醫療機構處方外配服務
??定點醫療機構應優先配備使用醫保目錄藥品,并建立本機構藥品配備與《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聯動機制,根據《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調整結果及時對本機構用藥目錄進行調整和優化。不得以病組和病種費用限額為由,要求患者院外購藥或自備藥品。
??定點醫療機構暫時無法配備但確需使用的藥品,應當通過國家統一醫保信息平臺電子處方中心為參保人提供必要的處方外配服務并加強管理,外配處方不得受定點醫療機構庫存藥品限制。支持定點醫療機構將電子處方打印成紙質處方,方便老年人等有需求的參保人持紙質處方前往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暫未實現醫保電子處方流轉的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紙質處方須經本院醫保醫師簽名并加蓋外配處方專用章后有效。定點醫療機構要將涉及參保人的所有外配處方(紙質處方復印)留存備查,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紙質處方應由定點醫療機構按照相關部門規定的標準和格式印制,并在前記部分進行連續編號,保證處方編號的唯一性、可識別性。定點醫療機構要定期匯總分析涉及參保人的外配處方情況,發現醫務人員處方行為不規范的予以提醒、批評和教育,發現參保人冒名開藥、重復開藥、超量開藥或利用醫保報銷待遇轉賣藥品的,及時向當地醫保部門舉報。定點醫療機構現有紙質處方未達到上述要求的,應在11月10日前進行完善。
??開具處方的醫療機構負責確定參保患者外配處方的醫保待遇類別(如普通門診、門診慢特病、普通住院等)。醫療機構開具處方,應符合《處方管理辦法》《長期處方管理規范(試行)》等法律法規關于用量、醫師資格等相關規定,因違反上述規定造成統籌基金損失的,由醫療機構承擔相應責任,由醫保部門追回涉及的統籌基金損失金額。
??二、加強定點零售藥店外配處方管理
??定點零售藥店為參保人調劑外配處方時,應認真檢查處方的真實性、合法性、規范性,核準處方用藥信息、有效期等以及參保人信息,發現問題的可以拒絕調劑,并及時向當地醫保部門反映存疑外配處方線索。定點零售藥店應使用全省統一的定點業務辦理子系統,有效識別參保人憑“河北智慧醫保”小程序出具的,由定點醫療機構開具并通過國家統一醫保信息平臺處方流轉中心流轉的電子處方,按處方進行調劑,電子處方存檔備查。參保人使用紙質處方的,定點零售藥店核驗調劑后規范錄入定點業務辦理子系統,紙質處方按規定留存,定期提交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檢查,紙質處方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定點零售藥店應按照醫保部門關于藥品追溯碼有關規定,在使用處方為參保人進行結算時一并上傳處方中所有藥品的追溯碼(對于無追溯碼的藥品可以不傳),對于使用定點業務辦理子系統的,要使用電子處方流轉——電子處方購藥模塊為參保人進行處方結算并按照操作提示掃描藥品追溯碼;對于暫未使用定點業務辦理子系統的,使用處方售藥時,要切換到定點業務辦理子系統操作,確保調劑外配處方藥品可追溯。
??三、加快電子處方流轉應用
??省醫保局已依托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臺,部署應用醫保電子處方中心功能,連通醫保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參保人,實現電子處方流轉。各統籌區要督導定點醫藥機構加快電子處方流轉應用,自2025年1月1日起,“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和門診保障定點零售藥店均需通過國家統一醫保信息平臺電子處方中心流轉藥品處方,不再接受紙質處方。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紙質處方使用時間的,由統籌地區報省級醫保部門同意,并向國家醫保局備案,延長時間不超過3個月。
??四、強化醫保藥品處方流轉管理
??“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和門診保障定點零售藥店憑本統籌地區定點醫療機構外配處方銷售的藥品,符合規定的醫保統籌基金予以支付,暫不接受本統籌地區以外的醫療機構外配處方。各地醫保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障服務協議范本》的通知》(醫保發〔2024〕22號)要求,將醫保藥品外配處方管理情況納入協議管理范疇,壓實定點醫藥機構管理責任。統籌地區醫保部門要加強外配處方日常審核,定期組織定點醫療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外配處方之間“對賬”,發現違法違規問題,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協議處理、行政處罰、移送司法機關等。對外配處方量多、金額較大或數據異常波動的定點醫藥機構要重點加強政策指導和監督檢查。
??五、集中開展醫保外配處方使用專項治理
??全省各級醫保部門要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外配處方使用情況納入打擊欺詐騙保專項整治,納入疑點數據信息核查處置行動,納入本地交叉互查和日常監管工作中,于2024年12月底前,對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病保障、城鄉居民門診“兩病”用藥機制開方藥品,以及其他金額高、費用大、欺詐騙保風險高的開方藥品開展專項檢查。依托大數據分析,做到紙質處方使用量大的必查,單個處方開藥劑量大的必查,同一參保人重復超量開藥的必查,單體定點醫療機構紙質處方開方多的必查,重點科室醫保醫師開方數量大的必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定點醫藥機構和參保人違法違規問題,要綜合運用協議管理、行政處罰、行刑銜接、行紀銜接等手段,依法依規快查快處。要加強參保人的健康和法治教育,堅決打擊醫患合謀欺詐騙保,對參與欺詐騙保的參保人要綜合采取信用評價、減少醫保服務便利度等方式予以教育和懲戒,鼓勵各統籌區積極探索適當調整欺詐騙保參保人的醫保待遇,對存在違規違法問題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各地要高度重視全面加強醫保藥品外配處方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督促指導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按要求做好醫保電子處方中心接入和外配處方管理,同步加大相關政策宣傳和典型案例曝光,引導參保人積極配合,形成良好工作氛圍。工作中遇有重大情況,及時向河北省醫保局報告。原有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河北省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