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互聯網藥品信息審查發布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藥監市〔2012〕40號
各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和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單位:
為切實加強互聯網藥品信息監管,保證互聯網藥品信息發布的科學性、準確性和合法性,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9號)及《關于進一步加強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和交易服務監督管理嚴厲打擊違法發布藥品虛假信息銷售藥品的通知》(國食藥監稽〔2012〕62號)等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提出以下要求,望遵照執行。
一、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應取得《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藥品信息發布前,應查驗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藥品信息內容,保證發布信息的真實和準確。
二、各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或交易服務網站主辦單位應加強對網站藥品信息發布行為的管理,明確藥品信息審查責任,建立互聯網藥品信息審查員管理制度,并指定專人作為互聯網藥品信息審查員,負責本單位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管理工作。
三、各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或交易服務網站主辦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要求,履行藥品信息發布前的審查職責,網站發布的涉藥信息必須經互聯網藥品信息審查員審查確認,對不符合規定的藥品信息,信息審查員應向主管領導提出書面意見。
四、各單位確定的互聯網藥品信息審查員應具有藥學(含醫療器械)或醫學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熟悉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醫學、醫療器械技術人員也可以作為本單位的互聯網藥品信息審查員。
五、互聯網藥品信息審查員實行登記備案制,各單位應將信息審查員名單報主管部門登記確認(見附件1),信息審查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如有變動,要及時報告主管部門。
六、互聯網藥品信息審查員應定期接受相關法規和業務培訓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本單位發布的互聯網藥品信息,提出書面意見;
(二)管理本單位互聯網藥品信息檔案;
(三)提出改進互聯網藥品信息審查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四)協助處理本單位互聯網藥品信息管理相關事宜;
(五)定期登錄有關政府部門網站,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廣告信息監測及違法廣告公告等信息。
七、互聯網藥品信息審查員應按以下程序對所發布的藥品信息進行審查:
(一)查驗各類藥品信息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對證明文件不全的,提出補充收取證明文件的意見;
(二)核實藥品信息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檢查藥品信息形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四)簽署對該藥品信息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書面意見。
八、企業互聯網藥品信息審查員出具的書面意見書,是互聯網藥品信息檔案的組成內容,應當保存備查,保存期自互聯網藥品信息最后一次發布之日起,保存兩年。
九、各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或交易服務單位負責人、分管領導應當對信息審查員審查通過的藥品信息進行抽查、復核,對于復核中發現問題的藥品信息要及時停止發布。
十、已取得《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單位應按照《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對我市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和藥品交易服務單位進行全面檢查的通知》(京藥監市〔2012〕16號)要求完成登記備案工作。新申請辦理《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單位應在所提交的申報材料中同時提供其藥品信息審查員管理制度,并將符合條件的信息審查員報備到藥品監管部門。
十一、結合今年對全市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與交易服務網站的檢查情況,對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網站違法發布藥品信息的,藥品監管部門將取消已備案的互聯網藥品信息審查員資格。對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單位依法嚴肅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告。
嚴格互聯網藥品信息審查發布管理是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重要環節,完善的信息審查制度是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單位規范經營的保障,高素質的信息審查員隊伍建設是信息審查員制度有效運行的關鍵,各單位領導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加強信息審查員隊伍建設,進一步完善本單位互聯網信息審查員制度,并在實際工作有效執行,確保其經營行為規范合法。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