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陜西省醫療衛生機構"三統一"藥品以縣為單位貨款結算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陜衛藥發〔2011〕428號
各設區市衛生局、財政局,楊凌示范區社會事業局、財政局:
為加強全省"三統一"藥品貨款結算管理,確保藥品正常供應和貨款及時結算,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建立和規范政府辦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6號)和《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落實完善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制和藥品"三統一"工作的意見》(陜政辦發〔2011〕70號)精神,省衛生廳、財政廳聯合制定了《陜西省醫療衛生機構"三統一"藥品以縣為單位貨款結算暫行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各地應于10月底前,完成藥品采購與結算管理中心的設置工作,落實編制、人員和工作經費。要對縣級醫療機構既往藥品債務進行調查摸底,妥善處理遺留問題。從11月1日起,全省啟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統一結算工作,待縣級醫療機構藥品統一配送啟動后,要及時納入統一結算。各級衛生、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藥品采購與結算管理的監管,確保"三統一"藥品采購結算工作安全、規范、有效運行。
陜西省衛生廳陜西省財政廳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陜西省醫療衛生機構"三統一"藥品
以縣為單位貨款結算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省"三統一"藥品貨款結算管理,健全和完善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采購供應機制,確保藥品正常供應和貨款及時結算,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建立和規范政府辦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6號)和《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落實完善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制和藥品"三統一"工作的意見》(陜政辦發〔2011〕70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醫療衛生機構是指政府舉辦縣級醫療衛生機構、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規范化建設的村衛生室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三統一"藥品貨款是指醫療衛生機構通過陜西省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心集中采購的"三統一"藥品,按照采購合同約定的時限和額度,采取以縣為單位,集中歸集、劃轉支付對象的藥品采購貨款。
第四條貨款統一集中支付以縣(市、區)為單位進行。集中結算的單位為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下設的藥品采購與結算管理中心。
第五條貨款實施專戶管理。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應設立"‘三統一’藥品采購資金專戶",對藥品采購資金進行統一歸集和統一支付,并實施專賬核算。
第六條貨款的支付對象為采購中標的藥品生產企業或其委托的具備陜西省"三統一"藥品配送資格的藥品經營企業,具體以采購合同為準。
第七條貨款支付時間以采購合同約定為準,從交貨驗收到付款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遇法定節假日可以順延)。
第二章采購資金歸集和支付程序
第八條縣(市、區)藥品采購與結算管理中心負責督促醫療衛生機構把"三統一"藥品貨款及時足額劃入本縣"‘三統一’藥品采購資金專戶"。每月具體劃解時間、次數、金額和方法由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縣實際情況做出規定。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驗收采購藥品后,應及時向縣(市、區)藥品采購與結算管理中心提出書面支付申請,并附送支付申請明細表(載明支付對象、收款賬號、支付金額、支付時限、驗收藥品清單等信息要素)。支付申請明細表格式由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條縣(市、區)藥品采購與結算管理中心對醫療衛生機構的支付申請和明細審核無誤后,及時向中標藥品生產企業或其委托的配送企業支付貨款。
第十一條縣(市、區)藥品采購與結算管理中心具體辦理支付時,可采取定期匯總支付的辦法,但必須嚴格遵守"及時支付"原則和"不得超過30日"的基本規定。
第三章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條"‘三統一’藥品采購資金專戶"是歸集和支付貨款的專用賬戶,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專戶產生的利息收入用于采購周轉金,不得用于其他部門的開支。
第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無故拖延劃解資金的,由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改正前不得再次申報采購。縣(市、區)藥品采購與結算管理中心無故拖延貨款支付的,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對由此導致嚴重不良后果的,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為確保"三統一"藥品貨款的及時足額支付和藥品及時配送到位,市、縣財政部門可以從一般預算安排一定資金,用作專戶周轉的墊底資金。具體數額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需要和財力情況自行確定。在緊急情況下,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縣級財政可采取臨時調度資金的辦法,幫助解決支付資金不足的問題。
第十五條采購資金管理(包括財政安排的周轉資金和專戶存款利息收入)遵守專款專用原則,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擠占挪用。
第十六條專戶收支和運行接受財政、審計和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對違反財經紀律和財政財務制度的行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四章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三統一"藥品貨款統一集中支付的具體操作細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1年11月1日執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