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醫保局發〔2021〕62號
青海省藏醫院:
????????你院《關于將107種自制藏藥制劑繼續列入醫保目錄范圍的請示》收悉。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談會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海省扶持和促進中藏醫藥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辦〔2019〕2號)精神,大力支持我省民族醫藥事業發展,根據國家和我省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調整的有關政策規定,經研究,決定批復如下:
????????一、根據《青海省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民族藥制劑備案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青藥監藥注〔2019〕59號)有關規定,同意你院原納入《青海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藥品支付范圍的自制制劑中已通過制劑備案的107種自制制劑(見附件)繼續納入《青海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藥品支付范圍,使用有效期36個月,有效期滿后,你院須持再備案批件,重新申報審批。
????????二、各市州醫保局、青海省藏醫院要嚴格執行自制制劑使用的醫保政策規定。青海省藏醫院要有效控制自制制劑藥品的成本,規范制劑藥品管理,確保參保人員用藥需求和安全。
????????三、各市州醫保局、省醫保經辦服務中心、省醫保信息中心務于批復之15日內完成職工醫保、城鄉居民醫保信息系統自制制劑藥品的更新維護工作。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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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醫療保障局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