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韓城市衛生計生局(衛生局),楊凌示范區社會事業局,委直委管醫療機構,省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心:
為進一步完善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建立規范的專家審評工作機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陜西省藥品集中采購工作專家庫管理辦法》,已經省藥品“三統一”工作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執行。
陜西省衛生計生委
2014年8月19日
陜西省藥品集中采購工作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藥品(含醫用耗材,下同)集中采購工作,建立規范的專家審評工作機制,根據原衛生部、國務院糾風辦等部門印發的《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規范》、《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規范(試行)》、《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暫行)》等文件精神,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衛生計生委負責組建、管理全省藥品集中采購工作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根據工作需要抽選專家承擔全省藥品集中采購工作中目錄制定、評標、議價、申投訴處理和企業遴選等相關工作。
第三條 省紀委駐省衛生計生委紀檢組監察室、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紀檢組監察室按工作權限和職責對專家庫組建、專家抽取等工作進行分段監督,對違紀違規行為及時調查處理。
第四條 專家庫主要由全省醫療衛生機構的醫學、藥學、醫用耗材和管理專家組成。醫學專家包括臨床醫學各學科專家,藥學專家包括西藥學和中藥學專家,醫用耗材專家包括普通醫用耗材和高值醫用耗材專家,管理專家包括藥品和醫用耗材管理專家。
第五條 專家入庫條件:
(一)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
(二)遵紀守法,認真負責,堅持原則,廉潔公正;
(三)具有大學本科或同等以上學歷;
(四)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5年以上;
(五)熟悉本專業領域國內外技術水平和發展動向;
(六)身體健康,在職工作,熟悉電腦操作,能夠參加藥品集中采購工作。
第六條 專家入庫程序:
(一)省衛生計生委確定各市及委直委管醫療機構專家推薦名額及比例;
(二)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委直委管醫療機構負責本轄區或單位專家推薦、審核和報送;
(三)省衛生計生委負責對申報人選審定入庫,并按專家所在地區、醫院等級、專業類別進行分組標記。
第七條 專家任期3年,任期屆滿或已退休則自動退出專家庫。省衛生計生委按相關要求補充專家或重新組建專家庫。
第八條 退出專家庫的專家,符合條件的可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程序重新申請入庫,省衛生計生委按一定比例審核入庫。
第九條 專家抽取程序及要求:
(一)藥品集中采購工作需要專家時,由承辦機構根據工作內容和任務需要,提出專家使用申請,明確專家組人數,原則上應為7人以上單數,并分地區、醫院級別和專業,合理確定專家比例,填寫《陜西省藥品集中采購工作專家抽取審批表》(附件1),報省衛生計生委批準后,啟動專家抽取程序;
(二)專家抽取工作由省衛生計生委確定現場抽取人員和監督人員,按計算機設定程序從專家庫中分地區、醫院級別和專業抽取所需人數,并抽取兩組備選專家;
(三)從抽取專家到開始工作的時間一般不超過48小時。由省衛生計生委確定的現場抽取人員及時通知專家;
(四)所抽專家因故無法參加時,按備選專家產生先后順序依次遞補;
(五)專家抽取名單一經確認,必須嚴格保密。對現場抽取人員和監督人員實行封閉管理,在專家到位前,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泄露相關信息;
(六)專家抽取信息如有泄密,應重新抽取;
(七)抽取專家工作完成后,應填寫《陜西省藥品集中采購工作專家抽取情況登記表》(附件2),如實記錄專家抽取結果及到位情況,并由現場抽取人員和監督人員簽字確認,存檔備查。
第十條 入庫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所參與工作相關情況的知情權和建議權;
(二)查閱、調取相關資料,對相關事項的評審權;
(三)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涉,有獨立的表決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入庫專家履行以下義務:
(一)參與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期間,負有保密義務;
(二)恪守職業道德,嚴守工作紀律,服從統一管理;
(三)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獨立發表意見,并對自己意見承擔相應責任;
(四)發現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
(五)不私下與企業人員接觸,不接受企業饋贈、宴請和其他利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一)在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任職、兼職或者持有股份的;
(二)任職單位與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為同一法人代表的;
(三)近親屬在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擔任領導職務的;
(四)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開展工作的。
第十三條 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省衛生計生委取消其入庫專家資格,從專家庫中移除,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
(一)被通知并確認參加專家組工作但無故缺席的;
(二)不遵守統一管理,違反相關紀律或泄露相關信息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不正確履行專家義務的;
(四)在工作中有失公平、公正,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明知本人與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存在利害關系但不主動回避的;
(六)紀檢監察機構提出監察建議,認為不適合參加專家組工作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適合參加專家組工作的。
第十四條 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省衛生計生委取消其入庫專家資格,從專家庫中移除,情節嚴重的移送其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由司法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一)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
(二)故意并且嚴重損害醫療衛生機構、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正當權益的;
(三)私自接觸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索取或接受其饋贈、宴請和其他利益的;
(四)從事涉及藥品集中采購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違反規定泄露有關工作情況和信息,影響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正常進行的;
(六)違背公正、公平原則,影響和干預評審結果的;
(七)紀檢監察機構提出監察建議,認為損害藥品集中采購公正的行為;
(八)其他損害藥品集中采購公正的行為。
第十五條 在專家庫抽取、使用中,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一)泄露專家抽取有關信息的;
(二)影響專家客觀公正履行職責,干預評審結果的;
(三)其他損害藥品集中采購公正的行為。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陜西省藥品集中采購工作專家抽取審批表》
2、《陜西省藥品集中采購工作專家抽取情況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