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衛規發〔201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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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衛生計生委(局),委直屬(管)各醫療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推動寧夏“互聯網+醫療健康”示范?。▍^)建設,促進互聯網醫院持續健康發展,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互聯網醫院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執行。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2019年1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互聯網醫院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充分發揮寧夏“互聯網+醫療健康”示范?。▍^)先行先試的優勢,推動互聯網醫院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互聯網醫院包括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以及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互聯網醫院基本標準見附錄)。
第三條??自治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對互聯網醫院實行準入管理。
第四條??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互聯網醫院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互聯網醫院準入
第五條??實體醫療機構自行或者與第三方機構合作搭建信息平臺,使用在本機構或其他醫療機構注冊的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應當申請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
實體醫療機構僅使用本機構注冊的醫生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可以申請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
實體醫療機構可與多家第三方機構合作建立互聯網醫院,并逐步形成互聯網醫院醫療聯合體。
第六條??自治區建設省級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互聯網醫院必須與信息平臺對接,實現實時監管。
第七條??申請設置互聯網醫院的,應當向其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機關提出設置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置申請書;
(二)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報告內容;
(三)所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的地址;
(四)申請設置方與實體醫療機構共同簽署的合作建立互聯網醫院的協議書。
第八條??新申請設置的實體醫療機構擬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應當在設置申請書中注明,并在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寫明建立互聯網醫院的有關情況。如果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建立互聯網醫院信息平臺,應當提交合作協議。
第九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受理設置申請后,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并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書面答復。批準設置并同意其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在《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中注明同意其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批準第三方機構申請設置互聯網醫院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醫療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向行政審批部門或執業登記機關申請執業登記。
第十條?依托實體醫療機構設置互聯網醫院的,或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實體醫療機構擬建立互聯網醫院,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應當向實體醫療機構發證機關提出執業登記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署同意的申請書,提出申請增加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原因和理由;
(二)如果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建立互聯網醫院,應當提交合作協議;
(三)與自治區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對接情況。
第十一條??執業登記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互聯網醫院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并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服務方式中注明“互聯網診療”。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實體醫療機構且設立專科分院的,可以申請加掛??苹ヂ摼W醫院的名稱。獨立設置的醫療機構可以申請“互聯網診療”科目。
第十三條??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批準設置或備案的互聯網醫院,按照本辦法要求重新提出設置和執業登記申請。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與其診療科目相一致。未經行政審批部門核準的診療科目,醫療機構不得開展相應的互聯網診療活動。
第十五條??互聯網醫院的命名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滿足以下要求:
(一)實體醫療機構獨立申請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應當包括“本機構名稱+互聯網醫院”;
(二)實體醫療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申請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應當包括“本機構名稱+合作方識別名稱+互聯網醫院”;
(三)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名稱應當包括“申請設置方識別名稱+互聯網醫院”。
第十六條??合作建立的互聯網醫院,醫療機構與第三方機構應通過協議、合同等方式明確各方在醫療服務、信息安全、隱私保護、醫療風險和責任分擔等方面的責權利。合作協議可以以電子文件形式簽訂。合作方發生變更或出現其他合作協議失效的情況時,需要重新申請設置互聯網醫院,逾期未申請的將視為自動放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按規定予以注銷。
第三章??執業規則
第十七條??互聯網醫院執行由國家或行業學協會制定的診療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組建自治區互聯網+醫療健康專家委員會,提供技術支持和專業評審。成立自治區互聯網+醫療健康協會,充分發揮社會組織作用,通過先行先試組織制定互聯網診療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加強互聯網診療活動的行業監督和自律。
第十八條??互聯網醫院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健康醫療大數據標準、安全和服務管理辦法(試行)》《衛生行業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和《信息安全技術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實施第三級信息安全等級保護。
第十九條??在互聯網醫院提供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師、護士應當能夠在國家醫師、護士電子注冊系統中進行查詢?;ヂ摼W醫院應當對醫務人員進行電子實名認證。鼓勵有條件的互聯網醫院通過人臉識別等人體特征識別技術加強醫務人員管理。
第二十條??第三方機構依托實體醫療機構共同建立互聯網醫院的,應當為實體醫療機構提供醫師、藥師等專業人員服務和信息技術支持服務。
第二十一條??互聯網醫院必須對患者進行風險提示,簽訂知情同意書,獲得患者的知情同意。知情同意書可以以電子文件形式簽訂。
第二十二條??患者在實體醫療機構就診,由接診的醫師通過互聯網醫院邀請其他醫師進行遠程會診時,會診醫師可以出具診斷意見并開具處方。
第二十三條??患者直接在互聯網醫院就診時,醫師只能在掌握患者病歷資料后,確定患者在實體醫療機構明確診斷為某種或某幾種常見病、慢性病后,通過互聯網醫院為相同診斷提供復診服務。不得對首診患者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
當患者病情出現變化或存在其他不適宜在線診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終止互聯網診療活動,引導患者到實體醫療機構就診。
第二十四條??互聯網醫院可以通過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為居民提供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實施“互聯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在協議中告知患者服務內容、流程、雙方責任和權利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等,簽訂知情同意書。
第二十五條??互聯網醫院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嚴格遵守《處方管理辦法》等處方管理規定。醫師應當在掌握患者病歷資料并明確疾病診斷的基礎上在線開具處方。
不得在互聯網上開具麻醉藥品、精神類藥品處方以及其他用藥風險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規定的藥品處方。不得為低齡兒童(6歲以下)開具互聯網兒童用藥處方。
所有在線診斷、處方必須有醫師電子簽名。處方經藥師審核合格后方可生效,醫療機構、藥品經營企業可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配送。
第二十六條??互聯網醫院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和《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等相關文件要求,為患者建立電子病歷,并按照規定進行管理?;颊呖梢栽诰€查詢檢查檢驗結果和資料、診斷治療方案、處方和醫囑等病歷資料。
第二十七條??互聯網醫院發生的醫療服務不良事件和藥品不良事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
第二十八條??互聯網醫院應當嚴格執行信息安全和醫療數據保密的有關法律法規,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泄露患者信息。發生患者信息和醫療數據泄露時,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主管的衛生健康和大數據管理服務行政部門報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應對措施。
第二十九條??實體醫療機構或者與實體醫療機構共同申請互聯網醫院的第三方,應當為醫師購買醫療責任保險。
第三十條??互聯網醫院提供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符合分級診療相關規定,與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功能定位相適應。鼓勵城市二、三級醫院利用互聯網技術通過互聯網醫院與偏遠地區醫療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科醫生與??漆t生的數據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推動構建有序的分級診療格局,促進優質醫療資源下沉。
鼓勵建設區域遠程診斷平臺,實現區域診療同質化。鼓勵知名專家通過互聯網醫院成立線上工作室。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互聯網醫院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加強內部各項管理,建立完善相關管理制度、服務流程,保證互聯網診療活動全程留痕、可追溯。
第三十二條??互聯網醫院應當建立互聯網醫療服務不良事件防范和處置流程,落實個人隱私信息保護措施,加強互聯網醫院信息平臺內容審核管理,保證互聯網醫療服務安全、有效、有序開展。
第三十三條??互聯網醫院提供診療服務的醫師,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執業資質,在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或其他醫療機構注冊,具有5年以上獨立臨床工作經驗,并取得中級職稱。醫師在確保完成主要執業機構規定的診療工作的基礎上,通過多點執業開展互聯網診療服務。
第三十四條??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與互聯網醫院登記機關,通過省級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對互聯網醫院共同實施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醫院的人員、處方、診療行為、患者隱私保護和信息安全等內容。將互聯網醫院納入當地醫療質量控制體系,相關服務納入行政部門對實體醫療機構的績效考核和醫療機構評審,開展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三十五條??衛生健康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互聯網醫院名單及監督電話或者其他監督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置違法違規互聯網醫療服務的舉報。發現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及時告知相關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互聯網醫院,獨立作為法律責任主體;實體醫療機構以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時,實體醫療機構為法律責任主體?;ヂ摼W醫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協議書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患者與互聯網醫院發生醫療糾紛時,應當向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償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過程中,有違反《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護士條例》等法律、法規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市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未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管理、設置互聯網醫院和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自治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19年2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14日。
附錄:
寧夏回族自治區互聯網醫院基本標準(試行)
申請設置互聯網醫院或者以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應當符合本標準。
一、線下實體醫院
必須為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專家委員會評估具備相應資質。
二、診療科目
互聯網醫院根據開展業務內容確定診療科目,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診療科目范圍。
三、科室設置
互聯網醫院根據開展業務內容設置相應臨床科室,并與所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臨床科室保持一致。必須設置醫療質量管理部門、信息技術服務與管理部門、藥學服務部門。
四、人員
(一)互聯網醫院開設的臨床科室,其對應的實體醫療機構臨床科室至少有1名正高級、1名副高級職稱的執業醫師注冊在本機構(可多點執業)。
(二)互聯網醫院有專人負責互聯網醫院的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電子病歷的管理,提供互聯網醫院信息系統維護等技術服務,確?;ヂ摼W醫院系統穩定運行。
(三)有專職藥師負責在線處方審核工作,確保業務時間至少有1名藥師在崗審核處方。藥師人力資源不足時,可通過合作方式,由具備資格的第三方機構藥師進行處方審核。
(四)相關人員必須經過醫療衛生法律法規、醫療服務相關政策、各項規章制度、崗位職責、流程規范和應急預案的培訓,確保其掌握服務流程,明確可能存在的風險。
五、房屋和設備設施
(一)用于互聯網醫院運行的服務器不少于2套,數據庫服務器與應用系統服務器需劃分。存放服務器的機房應當具備雙路供電或緊急發電設施。存儲醫療數據的服務器不得存放在境外。
(二)擁有至少2套開展互聯網醫院業務的音視頻通訊系統(含必要的軟件系統和硬件設備)。
(三)具備高速率高可靠的網絡接入,業務使用的網絡帶寬不低于10Mbps,且至少由兩家寬帶網絡供應商提供服務。鼓勵有條件的互聯網醫院接入互聯網專線、虛擬專用網(VPN),保障醫療相關數據傳輸服務質量。
(四)建立數據訪問控制信息系統,確保系統穩定和服務全程留痕,并與實體醫療機構的HIS、PACS/RIS、LIS系統實現數據交換與共享。
(五)具備遠程會診、遠程門診、遠程病理診斷、遠程醫學影像診斷和遠程心電診斷等功能。
(六)信息系統實施第三級信息安全等級保護。
六、規章制度
建立互聯網醫療服務管理體系和相關管理制度、人員崗位職責、服務流程。規章制度應當包括互聯網醫療服務管理制度、互聯網醫院信息系統使用管理制度、互聯網醫療質量控制和評價制度、在線處方管理制度、患者知情同意與登記制度、在線醫療文書管理制度、在線復診患者風險評估與突發狀況預防處置制度、人員培訓考核制度,停電、斷網、設備故障、網絡信息安全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