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持續加強對醫療服務價格行為事前規范指導,切實維護群眾就醫價格權益,進一步減少醫療服務價格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蘭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了《蘭溪市醫療機構價格行為合規指引》,現予發布。
蘭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8日
蘭溪市醫療機構價格行為合規指引
第一條?目的依據
??? 為進一步指導規范醫療機構價格行為,維護醫療價格秩序和患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浙江省物價局關于規范全省醫療行業明碼標價的通知》(浙價檢〔2001〕463號)等價格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基本概念
??? 本指引所稱“醫療機構價格行為”,主要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醫療機構、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過程中,提供醫療服務、藥品、醫用耗材并按照規定收取相關費用的行為。
??? 政府指導價,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
??? 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
第三條?價格政策
??? 公立醫療機構主要實行政府指導價政策,非公立醫療機構主要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四條?行為原則
??? 醫療機構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合法合理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患者和其他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
??? 公開公平:做好價格公示,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權和自由選擇權,增強服務和收費透明度。
??? 合法合理: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合理自主確定市場調節價。
??? 誠實信用:因病施治,保證服務質量,合理收費,杜絕分解項目收費、提高標準收費、重復收費、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五條?常見問題
??? (一)違反明碼標價和價格公示相關規定,標價之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
??? (二)對同一收費對象同一類醫療服務事項多次收費;
??? (三)擅自擴大醫療項目收費范圍,超出核定收費項目標準時明確的收費對象、范圍、條件等限定情況進行收費;
??? (四)對醫療服務項目內涵中已含的項目、耗材等單獨分解出來進行收費;
??? (五)強制或變相強制患者接受服務并收費;
??? (六)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標準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
??? (七)違反政策規定收取醫用耗材費或重復收取一次性衛生材料費;
??? (八)用虛增使用數量等方式變相多收藥品和醫用耗材費用;
??? (九)違反規定差率銷售藥品和醫用耗材;
??? (十)混淆方法學多收檢驗費,混淆不同型號檢查設備多收檢查費;
??? (十一)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提供醫療服務,變相提高收費標準;
??? (十二)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患者接受服務并交費;
??? (十三)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醫療機構或者患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法律責任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醫療機構存在價格違法行為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一)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 (二)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 (三)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 (四)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七條?合規提示
??? (一)嚴格依法進行價格活動。遵循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準確記錄服務操作流程和收費標準,并保存完整的收費資料。自覺接受監管部門檢查,如實提供所必需的賬簿、單據、憑證、文件以及其他資料。
??? (二)落實明碼標價陽光收費。按照政府部門的規定落實明碼標價,在收費窗口、住院病區、執行科室等醒目位置做好價格公示,并公布本單位的價格咨詢、投訴監督舉報電話和“12315”市場監管價格投訴舉報電話;向醫療服務對象主動告知價格查詢方式,以人工咨詢、電子查詢、紙質清單等方式提供便利;價格變動時,及時變更相應公示內容,增強價格透明度,保障患者的知情權;積極推行觸摸屏、自助查詢設備、網站、小程序等信息化公示形式。
??? (三)建立健全價格管理制度。加強內部價格管理部門建設,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主動規范完善價格日常管理的內容、方式和工具,按照《醫療機構內部價格行為管理規定》等文件的要求設立相應價格管理機構和專職人員,加強對業務科室的指導和監督,適時進行抽查檢查,及時糾正不規范價格行為;醫囑和病歷治療記錄應當按照相關醫療技術規范,全面、準確記錄用藥、耗材使用和醫療診斷服務項目。
??? (四)切實維護患者合法權益。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權和自由選擇權,按規定提供費用清單,并盡到告知義務。使用電子結賬的,結算前應顯示費用清單。向住院患者提供住院費用每日清單,并在出院結算時提供住院費用匯總清單。實施醫療手術服務的,醫療機構應事先以書面形式或采用錄音錄像等其他留痕方式向醫療服務對象或其手術簽字人告知以下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診療方案、手術名稱、高值醫用器械或藥物名稱、植入性醫療器械名稱,手術后應記錄手術名稱、手術過程、手術部位,使用的醫療器械或主要藥物名稱,涉及植入性醫療器械的廠家、規格、使用數量等信息。對待收費糾紛或價格投訴應態度誠懇、反應及時、處置適當,對發現的問題第一時間協商解決并立行立改,對患者存在政策誤讀的應將政策規定解釋清楚,妥善化解糾紛,避免升級矛盾和引發輿情。
??? (五)加強價格政策研究學習。對價格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價格監管部門出臺的收費政策、風險提示、問題通報等應認真學習,逐條對照,并通過日常管理的具體措施傳導至各方面。對省、市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內涵進行認真學習研究,吃透項目內涵中“含”“包括”“不含”“除外”專用名詞的精神實質,定期對住院費、護理費、手術費、診療費、耗材費等重點方面開展自查自糾,不該加收的堅決不加收,不該上浮的堅決不上浮,明確收費上限的不能超限額收費,嚴格執行醫療服務收費政策文件規定。遇到價格政策執行疑問和價格問題積極主動與相關部門溝通探討,避免理解偏差導致價格違法問題發生。
第八條?特別說明
??? 本指引不具有強制性,僅對醫療機構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價格違法行為予以風險提示,為醫療機構價格行為的合法性予以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