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食藥監〔2009〕2號
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分局):
近年來,我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和市場稽查中發現,醫療器械購銷憑證不規范,導致產品可追溯性不強,是醫療器械流通監管的突出問題。為有效解決該問題,現就規范醫療器械購銷憑證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全市各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在購進醫療器械時,應隨貨同時索取符合規定的購銷憑證,并注意及時存檔備查。無符合規定購銷憑證的醫療器械不得在全市范圍內購進、銷售和使用。各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在銷售醫療器械時,應隨貨附上符合規定的購銷憑證。
二、購銷憑證至少應當注明產品名稱、型號規格、生產廠商、生產批號或出廠編號、生產日期(滅菌日期)或進口日期、購(銷)數量、價格、購銷日期、購(銷)單位,并加蓋供貨企業紅章。市局對特定醫療器械產品的購銷憑證內容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三、全市所有醫療器械經營、使用單位對庫存醫療器械進行一次全面清理,重點是醫療器械供貨企業的合法性和購銷憑證的真實性、完整性。對購銷憑證不符合規定的醫療器械,應向供貨方重新索取購銷憑證;不能索取的,退回未銷售和使用的醫療器械。
四、各醫療器械監管人員如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無法提供符合規定的購銷憑證的,要進一步核查,必要時采取查封或扣押措施,固定有關證據,待查清后再區分情況予以處理。如屬非法購進的,依法處理。
五、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執行。各縣(市、區)局(分局)應立即將本通知傳達至轄區內的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
??????????????????????????????????????????????? 二○○九年三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