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衛生計生委:
為提高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水平,根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現就進一步加強基層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實管理責任
各市(州)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并組織開展督導檢查。各市(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督導落實基層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基層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二、加強購用管理
(一)嚴格控制抗菌藥物品種、數量。基層醫療機構使用的抗菌藥物品種只能從《青海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分級管理目錄》(見附表)中遴選,并制定本單位抗菌藥物供應目錄,報市(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核備案。抗菌藥物供應目錄每年調整一次,原則上不得采購使用未經備案的抗菌藥物品種、劑型、規格。
(二)鄉(鎮)衛生院抗菌藥物品種不超過20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不超過25種。同一藥品通用名稱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超過2種。第三代頭孢菌素不超過3個品規,氟喹諾酮類口服制劑和注射劑各不得超過3個品規。
(三)村衛生室、診所和社區衛生服務站抗菌藥物使用品種不超過15種。第三代頭孢菌素不超過2個品規,氟喹諾酮類口服制劑和注射劑各不得超過2個品規。原則上不選用阿莫西林/克拉維酸鉀(注射劑)、多西環素、磷霉素(注射劑)、奧硝唑、氟康唑(注射劑)。
三、落實分級使用管理制度
抗菌藥物分為非限制使用級、限制使用級與特殊使用級三級使用管理。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可使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可使用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可使用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村衛生室、診所和社區衛生服務站的鄉村醫生和醫師按照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分級使用抗菌藥物。嚴格控制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使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不得在門診使用。
(一)村衛生室、診所和社區衛生服務站使用抗菌藥物靜脈輸注的,須經市(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核準。此項工作須于2015年7月前完成。
(二)基層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鄉村醫生和藥學人員必須經過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培訓考核后,方可取得相應級別抗菌藥物處方權和/或調劑權,開具和/或調劑抗菌藥物處方。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培訓考核每年進行一次。
四、加強使用管理
(一)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住院患者抗菌藥物使用率不超過50%;門診患者抗菌藥物百張處方比例不超過20%,急診患者不超過30%;門診靜脈輸液率不超過30%,其中抗菌藥物靜脈輸液率不得超過30%;門診抗菌藥物2聯及以上聯用百張處方比例不超過8%;激素百張處方比例不超過5%。
(二)村衛生室、診所和社區衛生服務站靜脈輸液率不超過30%,其中抗菌藥物靜脈輸液率不得超過30%;抗菌藥物2聯及以上聯用百張處方比例不得超過5%;激素百張處方比例不得超過5%。
五、強化監督管理
(一)各市(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建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監測和誡勉談話制度,對轄區內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抗菌藥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況進行排名并予以公布。受市(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鄉鎮衛生院負責對轄區內村衛生室抗菌藥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況進行排名并予以公示。
(二)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要充分發揮藥學人員在合理用藥管理工作中的指導作用,定期組織開展對本單位和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抗菌藥物處方、醫囑專項點評工作,包括抗菌藥物的選擇、給藥途徑、用藥時機及用藥療程等。并將點評結果作為臨床科室和醫務人員績效考核依據。
六、加大宣傳力度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加大合理使用抗菌藥物知識的宣教力度,廣泛宣傳合理用藥的重要意義,增強醫務人員和患者合理用藥意識,加強對醫務人員的規范引導。同時,利用宣傳欄等方式,開展對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七、加強督導考核
(一)基層醫療機構要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作為醫療質量安全的重要內容,并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作為醫師職稱晉升、評先評優、定期考核、收入分配、績效考核等工作的重要內容。
(二)各市(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每年要對基層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情況進行一次督查,對于未達到要求并存在嚴重問題的,要對基層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對于存在抗菌藥物臨床不合理應用問題的醫師,依法依規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暫停處方權、取消處方權、降級使用、暫停執業、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存在抗菌藥物臨床不合理應用問題的基層醫療機構,給予警告、限期整改、通報批評處理;問題嚴重的,追究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責任。
青海省衛生計生委
201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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