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29日,記者從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獲悉,我區全面加強處方藥銷售監管工作,印發《關于規范零售藥店處方藥銷售管理的通知》和《關于加強零售藥店處方藥銷售管理的告知書》,以“組合拳”形式進一步規范全區零售藥店處方藥銷售,全方位筑牢藥品安全防線。
??? “調配、購買和使用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銷售處方藥時,須由執業藥師按要求對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后方可銷售,未經執業藥師審核,不得銷售處方藥。執業藥師應在崗履職,不得“掛證”、兼職;營業時間內,執業藥師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
??? 針對零售藥店存在的“先賣藥、后補處方”情形,監管部門要求零售藥店主動引導患者通過簽約的互聯網醫院遠程診療獲取處方,且必須由患者本人發起問診,經執業醫師開具、執業藥師審核簽字后方可銷售。嚴禁零售藥店先銷售處方藥后開具處方的違法違規行為;遠程審方連鎖藥店要嚴格執行審方制度。
??? 此外,各地藥品監管部門將結合藥品經營環節“清源”行動和醫保基金管理突出問題專項整治,把銷售處方藥后開具處方的行為作為重點,加大監督檢查力度。通過比對互聯網醫院處方開具時間與藥店銷售系統記錄,精準判定違規行為,依法嚴厲查處先銷售處方藥后開具處方、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偽造處方等違法行為。同時,加大處罰力度,按照《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明確首次違規責令整改,逾期不改將面臨5000元至5萬元罰款,并對違法典型案例及時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