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網上采購及貨款結算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做好我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網上采購及貨款結算工作,確保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建立和規范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6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魯政辦發〔2010〕76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供貨企業、省藥品集中采購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省藥采中心)等各方當事人。
第三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根據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基本藥物采購計劃,明確品種、劑型、規格及數量,通過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發送到藥品供貨企業。
第四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中標生產企業確定的配送企業建立配送關系。
第五條藥品供貨企業按照訂單將藥品配送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根據訂單驗收藥品,驗收合格后在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簽收確認。供貨企業在配送藥品的同時,要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同批次所配送藥品發票。
第六條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收繳本轄區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貨款,設立專用賬戶專項用于貨款結算,該賬戶匯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貨款和財政部門預付的一次性周轉資金,除向省藥采中心專用賬戶劃轉資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
第七條省藥采中心設立專用賬戶,對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貨款進行統一支付。在首次支付基本藥物貨款時,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預付一次性基本藥物周轉資金,周轉資金數額按當年基本藥物采購額的10%確定。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要將周轉資金在首次支付基本藥物貨款前匯繳到省藥采中心專用賬戶,確保基本藥物貨款及時支付。
第八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匯總當月所有簽收單形成結算單,報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形成縣級結算單。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網上簽收確認后20個工作日內將當月結算單的基本藥物貨款上繳至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專用賬戶,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在收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貨款后5個工作日內將基本藥物貨款上繳至省藥采中心專用賬戶。
第九條省藥采中心匯總當月所有簽收單形成省級結算單,原則上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網上簽收確認后30個工作日內向供貨企業支付基本藥物貨款。
第十條省藥采中心未按時付款,將按合同規定向供貨企業支付違約金,相關違約單位承擔相應經濟損失,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急救等特殊藥品管理與調控。保持合理庫存,根據有關規定辦理采購和貨款結算手續。
第十二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庫存藥品要定期進行檢查核對,按合同有關約定應該退貨的藥品,要及時與供貨企業辦理退貨手續,并在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提交退貨清單,供貨企業接受退貨確認后,省藥采中心在當期結算中沖抵貨款。
第十三條縣(市、區)社會保障和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醫療保險和新農合統籌基金管理,原則上在30個工作日內結算醫藥費用,確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貨款及時上繳。
第十四條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切實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網上采購及貨款結算的監督管理,確保貨款安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擅自采購中標目錄以外藥品,不得挪用貨款,違法違規者依照相關法規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省衛生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醫改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