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無錫市市級臨床重點專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衛生計生局(委),各市屬醫院:
為進一步加強市級臨床重點專科建設與管理,規范評審程序,明確評審要求,市衛生計生委修訂了《無錫市市級臨床重點專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與市衛生計生委醫政醫管處聯系,聯系人:李明鋼,電話:81822089,郵箱:wsj.yzkj@163.com。
無錫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6年10月13日
無錫市市級臨床重點專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市級臨床重點專科建設與管理,規范評審程序,明確評審要求,促進醫療技術發展,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提高醫療技術水平,增強醫療服務能力,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醫療服務需求,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江蘇省省級臨床重點專科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級臨床重點專科依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衛醫發〔1994〕第27號)以及相關修訂、增加文件確定的診療科目設定(以下簡稱《診療科目名錄》),主要包括二級臨床科目,部分一、三級臨床科目及少數與臨床醫學相關的科目,但不包括中醫科、民族醫學科和中西醫結合科。中醫科、民族醫學科和中西醫結合科市級臨床重點專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除省級、國家級臨床重點專科和重點專科建設單位外,市級臨床重點專科在本專業領域內能代表全市醫療技術和管理水平,在全市范圍內具有醫療服務能力強、醫療質量高、管理科學規范等優勢,在臨床醫療服務體系中處于技術領先地位。市衛生計生委可以指定市級臨床重點專科作為全市醫療質量管理、人才培養和技術推廣的基地。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市二級及以上醫院,以及個別設置特殊專科(如醫療美容科)的無級別設定的專科醫院。
第五條??市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市市級臨床重點專科的評審、確認和監督管理工作。
各市(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協助市衛生計生委開展工作,根據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要求及醫療技術發展需要,負責管轄范圍內二級及以上醫院市級臨床重點專科的申報、建設與監督管理工作。
二級及以上醫院負責本院市級臨床重點專科的建設與管理,制定專科建設與發展計劃并組織落實。
市級臨床重點專科必須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積極開展技術創新和臨床路徑管理,落實醫改政策,努力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保持學術、技術和管理的省內先進、市內領先水平,并帶動本院其它專科及全市本專科共同發展。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市衛生計生委成立市級臨床重點專科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下設評審辦公室、評審專家庫。
第七條??市級臨床重點專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公室)設在市衛生計生委醫政醫管處,負責組建評審專家庫,并具體組織和實施市級臨床重點專科的評審和管理工作。評審辦公室可以委托行業協會承擔市級臨床重點專科的評審工作。
第八條??評審專家庫由專業技術專家庫和醫療管理專家庫組成,與無錫市市級醫療質量督導考核專家庫、等級醫院評審專家庫實行“三庫合一”,并按照《無錫市醫療質量督導考核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錫衛醫〔2013〕89號)進行管理。
第三章??申報
第九條??市級臨床醫學重點專科實行開放式申報。凡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條規定的醫院的專科,對照《無錫市市級臨床醫學重點專科評審標準(試行)》(附件1,以下簡稱《評審標準》),自評符合判定標準,且無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的,均可以申報市級臨床醫學重點專科,申報主體為專科所在醫院。
市級臨床重點專科建設單位應當在下一評審周期申報市級臨床重點專科。上一評審周期被摘牌的市級臨床重點專科(含建設單位)不得申報。
第十條??申報市級臨床重點專科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二級及以上中醫(含中西醫結合,下同)醫院的非中醫類臨床專科,可以申報;
(二)能獨立并常規開展《江蘇省醫院評價標準與細則》相應級別醫院中本專業一般專科和全部重點專科診療技術及項目,整體技術水平處于市內領先行列;
(三)具有獨立開展與市級臨床重點專科診療技術發展相適應的醫學科學研究能力;
(四)學科帶頭人在省內或市內本專業學術領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專科發展中能起領頭作用;
(五)人才形成梯隊,年齡結構、知識結構、職稱結構及學歷學位結構比例合理,有一支素質較高的后備人才隊伍;
(六)具有滿足本專科業務需要的設施和設備;
(七)臨床科室有獨立病區,病床數≥30張(國家或省衛生計生委制定的專科建設管理規范中有具體要求的,最低床位數從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以門診為主的小專科除外),病床使用率≥85%;非臨床科室符合國家或省衛生計生委制定的專科建設管理規范要求。專科具有較強的醫療服務和醫療技術輻射能力。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報市級臨床醫學重點專科:
(一)臨床科室病床數<30張(以門診為主的小專科除外);
(二)《評審標準》中核心評審項不能達到“C”檔;
(三)違反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和手術權限管理規定,擅自開展未經審批醫療技術項目或超權限手術的;
(四)截止申報當年,申報科室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行風問題未滿3年的。
第十二條??凡申報市級臨床重點專科的醫院,根據市衛生計生委通知向評審辦公室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復印件;
(二)無錫市市級臨床重點專科申報申請(附件2),其中市屬醫院直接報評審辦公室,其它醫院加蓋上級主管部門公章后報評審辦公室;
(三)無錫市市級臨床重點專科建設與自評報告(附件3);
(四)《無錫市市級臨床重點專科自評表》(附件4);
(五)《無錫市市級臨床重點專科申報書》(附件5),一式3份;
(六)能夠說明專科水平的文字材料及相關資料復印件,每份復印件均需加蓋單位公章;
(七)近3年(申報當年之前的3年,不含申報當年,下同)科室所有出院患者的病案首頁電子版(模板見附件6),無住院的門診科室及非臨床科室無需遞交;
(八)市衛生計生委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各市(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管轄范圍內醫院申報工作的指導與監督,對申報專科進行初評,包括對醫院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和現場初評,在通過初評的專科申報書上簽署同意意見并加蓋公章后,按規定時間報送評審辦公室。
市級臨床重點專科建設單位申請市級臨床重點專科評審的,直接向評審辦公室遞交材料。
逾期申報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各市(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確保管轄權限范圍內醫院申報和初評工作的嚴肅性、公正性和公平性,并確保醫院申報的材料真實有效。
第四章??評審與確認
第十五條 ?市級臨床重點專科評審工作(以下簡稱評審工作)每2年開展一次,實行開放式動態管理,無名額限制。
第十六條 ?評審工作遵循行政主導、依靠專家、公正公平、嚴格嚴謹、實事求是、引導發展的原則。
第十七條 ?評審工作分為資料初審和現場評審兩個階段。
第十八條 ?評審辦公室從專業技術專家庫中抽取3人以上單數專家組成專業組,依據本規定第十二條標準對申報的材料進行初審,根據初審結果確定進行現場評審的專科名單并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對通過初審且公示無異議的專科,評審辦公室從評審專家庫中抽取3人以上(至少含1名醫療管理專家)單數相關專業專家組成現場評審組,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等進行現場評審。
初審時專業組對申報專科近3年醫療工作量、質量、效率、效益等指標進行匯總分析,作為評審參考依據,并根據申報專科申報的病案首頁抽取一定數量的病歷用以現場評審。
第十九條 ?評審工作根據《評審標準》進行,采取分項分檔的評審辦法:每一評審項分為“A”、“B”、“C”三檔并確定各檔條件,現場評審時根據申報專科具備的條件確定每一評審項的檔次,匯總每一評審項的檔次即為評審結果。其中被確定為“A” 檔的評審項,同時算作符合“B”、“C” 檔要求;被確定為“B” 檔的評審項,同時算作符合“C” 檔要求。
第二十條 ?評審結果判定:A檔項≥50%、B檔項≥75%、C檔項=100%的,可以被確定為市級臨床重點專科。
部分在全市范圍內水平較低、技術力量較薄弱、需要重點扶持的專科,可以經評審委員會討論,按照A檔項>40%、B檔項>70%、C檔項>95%的判定標準,確定市級臨床重點專科建設單位。
非臨床科室采取折算法統計評審結果。
第二十一條 ?評審辦公室根據評審結果,提出市級臨床重點專科和市級臨床重點專科建設單位建議名單,報請評審委員會審定,評審委員會審定后進行公示。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市衛生計生委發文確認為市級臨床重點專科和市級臨床重點專科建設單位。其中市級臨床重點專科頒發“無錫市市級臨床重點專科”牌匾,市級臨床重點專科建設單位不發牌匾。
第二十二條 ?市級臨床重點專科有效期限4年,市級臨床重點專科建設單位有效期為2年,期滿自動作廢。
同一家醫院的同一個專科,不得連續三次被確定為市級臨床重點專科建設單位。
第二十三條 ?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評審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復核,復核結論由評審委員會作出,并為最終結論。
第五章??評審監督
第二十四條??申報醫院不得弄虛作假。凡在評審過程中發現有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取消相應專科的評審資格;已經確認的,予以撤銷;同時取消該專科所在醫院所有專科下一個評審周期的申報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相應處理,處理結果上報市衛生計生委。評審辦公室確定為情節嚴重的,分別報請省、市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理,處理結果由市衛生計生委在全市范圍內通報。
第二十五條??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的,應予回避:
(一)專家來自被評審醫院的;
(二)專家與被評審醫院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三)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被評審醫院提出其他合理理由的。
第二十六條??參加評審專家的勞務費用由市衛生計生委統一發放。被評審的醫院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專家組成員饋贈禮品、有價證券、代幣券(卡)及發放勞務費用等。
第二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評審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評審紀律和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收受財物或謀取不正當利益。委員或專家違反評審紀律,造成不良后果的,評審委員會取消其委員或專家庫成員資格,同時由市衛生計生委取消其參與各類專業評審的資格并通報其所在單位;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評審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的按照法律程序處理。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市級臨床重點專科及市級臨床重點專科建設單位在有效期內,每年必須將本專科本年度的運行情況,如實填寫《無錫市市級臨床重點專科年度運行情況表(2016版)》(附件7,以下簡稱《運行情況表》),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蓋章后,于次年1月30日前上報評審辦公室備案,同時報送電子版。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報備的,在復評和下一輪評審時,《評審標準》中“專科管理”中的4個評審項均按“C”檔判定評審結果。
第二十九條??評審辦公室對確認期滿2年的市級臨床重點專科開展復評。復評按照《評審標準》進行,同時對醫院支持、扶持情況進行考察。
復評結果不符合市級臨床重點專科判定標準或醫院支持、扶持力度不足影響重點專科建設的,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復評結果出現某一檔次項目數低于市級臨床重點專科判定標準10%的或出現本辦法第十一條情形的,撤銷其市級臨床重點專科稱號。
第三十條 ?市衛生計生委設立市級臨床重點專科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用于支持市級臨床重點專科建設。專項資金使用及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醫院要將市級臨床重點專科的建設與醫院整體發展規劃有機地結合起來,對市級臨床重點專科的建設與發展要在經費、人員、機制上予以保證,重點支持。
第三十二條??各市(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積極將市級臨床重點專科的建設和發展納入管轄范圍內醫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保證市級臨床重點專科的良性運轉,充分發揮市級臨床重點專科的作用。
第三十三條??市和各市(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醫院評審、專科技術準入、科研立項、繼續醫學教育和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等相關培訓基地認可、評優評先和專科醫務人員學術任職、業務交流等方面對市級臨床重點專科給予一定的政策傾斜和激勵,并爭取財政經費支持。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各市(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管轄范圍內專科發展計劃。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無錫市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與市級臨床重點專科申報、評審、考核、管理有關的規定、辦法、標準等同時廢止。
附件:(錫衛醫〔2016〕65號)附件.doc
1. 無錫市市級臨床重點專科評審標準(試行)
2. 無錫市市級臨床重點專科申報請示(樣稿)
3. 無錫市市級臨床重點專科建設與自評報告
4. 無錫市市級臨床重點專科自評表
5. 無錫市市級臨床重點專科申報書
6. 病案首頁模板
7. 無錫市市級臨床重點專科年度運行情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