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掌握全省各地實施基本藥物制度情況,科學評價實施效果,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省衛生廳決定開展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年度監測評價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一、監測評價范圍
全省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包括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
二、監測評價內容
監測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前后門急診人次、住院人次的變化,評價醫療機構服務提供情況;監測醫療機構收支變化、醫務人員收入變化情況,評價醫療機構經濟運行狀況;監測醫療機構用藥變化,門診藥品次均費用、住院藥品次均費用和藥品收入占業務收入的變化,評價醫療機構藥物使用情況、醫療費用控制情況等。
三、監測評價時間
本次采集監測評價數據的時間為:2012年1月1日-9月30日與2011年同期數據。
四、監測評價方法
(一)各市、綏中縣、昌圖縣衛生行政部門分別匯總本地2011年和2012年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監測數據后,填報本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監測報表(見附件)并完成監測評價報告,于2012年12月30日前將文字及電子版報省衛生廳。
(二)填報數據分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三部分,其中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分政府辦和非政府辦分開填報。
(三)填報實施基本藥物制度機構數務必同目前上報省廳的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數相一致。
五、有關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專人負責。開展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監測評價工作是掌握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情況的重要途徑。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加強組織領導。今年5月各地上報了具體負責次項工作的聯絡員名單,如有變動,請于2012年12月10日前報省廳。
(二)實事求是,加強數據審核工作。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認真填報相關數據,不得弄虛作假,出現瞞報、漏報、遲報和不報情況。各地衛生行政部門要對數據進行嚴格審核把關,加強對監測數據的邏輯審核,遇特殊數據(如:機構上報數據同其他機構數據變化趨勢差異較大或與邏輯不符的)應逐個查明原因,對于數據錄入有誤的,要及時改正;對于數據無誤確有原因的,要分別在監測報表和監測評價報告中詳細說明。
(三)加強培訓,確保圓滿完成監測評價工作。各地應根據歷次開展監測評價工作存在的問題,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確保具體工作人員切實理解監測數據指標內涵,明確填報要求,掌握數據審核、分析和評價方法,確保監測評價工作科學、準確、按時完成。
聯系人:藥械處谷曉明
電話(傳真):024-23382935
郵箱:lnypqxc@163.com
附件:1、政府辦鄉鎮衛生院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監測報表
2、政府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監測報表
3、非政府辦鄉鎮衛生院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監測報表
4、非政府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監測報表
5、村衛生室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監測報表
6、指標說明
遼寧省衛生廳
201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