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海東地區、各自治州衛生局、財政局、監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藥品采購中心:
現將《青海省進一步加強藥物配送工作實施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海省衛生廳青海省財政廳青海省監察廳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發至縣)
青海省進一步加強藥物配送工作實施辦法(暫行)
為了進一步做好醫療機構集中采購藥品、醫用耗材配送工作,保證集中采購藥品、醫用耗材質量安全,確保臨床需求,現就加強藥物配送工作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完善配送機制
(一)優化配送結構,支持集約配送。醫療機構集中采購的藥品和醫用耗材可由中標企業直接配送,也可委托具備配送資質的經營企業進行配送。配送企業必須具有相應的配送資質。生產企業設立的只銷售本企業產品的銷售公司可配送本企業中標產品。支持規模較大、網絡較全的現代物流企業、郵政物流以及其他第三方物流企業取得藥品和醫用耗材配送資質后參與配送。提倡配送企業延長配送鏈,在偏遠地區設立中轉機構,努力形成集約化、網絡化配送格局。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藥物配送中的基礎性作用和各地現有配送企業的優勢。
(二)明確基本原則,優選配送企業。中標藥品和醫用耗材的配送,以縣(市、區)為基本配送單元。各州、地、市級醫院和西寧地區的二級及以上醫院可作為基本配送單元。在全省范圍內,同一企業的中標產品可委托一家配送企業配送,根據需要也可委托多家配送企業。但在同一基本配送單元,同一中標企業的同一中標產品只能委托一家配送企業。
集中采購中標結果公布后,省藥品采購中心向中標企業提供我省醫療機構基本情況和配送企業基本情況,引導中標企業選擇網絡完善、配送能力較強、配送業績較好的配送企業。中標企業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選擇配送企業,簽署委托配送協議,明確配送企業所負責配送的品種、配送區域(基本配送單元),并將配送協議和配送關系清單報省藥品采購中心備案。
(三)強化配送責任,建立考核制度。中標企業對其中標產品的供應、配送承擔第一責任,配送企業承擔配送責任。省藥品集中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中標企業的供貨情況和配送企業的配送情況實行定期考核。其中,對中標企業根據配送企業提供的數據,考核中標產品的供貨情況;對配送企業根據集中采購平臺數據,考核所配送產品及配送單元綜合配送情況(配送到位率、品規配送率、配送區域醫療機構覆蓋率等)。
(四)加強動態管理,實行淘汰制度。在中標結果開始執行后的3個月內,中標企業的供貨率必須達到100%,配送企業的配送率必須達到90%以上。根據供貨情況和配送情況,對藥品、醫用耗材中標企業和配送企業實行末位淘汰。在規定期限內供貨率未達到要求的中標企業,取消其產品中標資格,企業記入不良記錄,2年內不允許參加我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也不允許省內醫療機構采購該企業任何產品;在規定期限內配送率未達到要求的配送企業,取消其配送資格,2年內不允許向省內醫療機構配送任何產品。2012年11月對中標企業供貨情況和配送企業配送情況進行考核,取消供貨率或配送率低于90%的企業中標或配送資格。
被取消中標資格的產品,由省藥品采購中心根據臨床需求另行采購。取消配送資格的企業,由中標企業與其解除配送合同,將其品種轉交配送率高的配送企業。被取消基本藥物配送資格的企業,不能配送非基本藥物。
中標企業在本采購周期的供貨情況和配送企業的配送情況,作為下一周期產品招標和配送的重要評價指標之一。在本采購周期內總體供貨率低于90%的生產企業和總體配送率低于80%的配送企業,取消下一周期我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的投標、配送資格。
二、改進配送方式
全省醫療機構采購的藥品和醫用耗材直接配送到醫療機構,其中基本藥物和醫用耗材城鎮配送到社區衛生服務站,農牧區基層配送到鄉鎮衛生院,再由鄉鎮衛生院配送到村衛生室。由配送企業給鄉鎮衛生院配送藥物金額1%以內的配送費用補償,具體費用比例由配送企業與鄉鎮衛生院協商確定。
三、規范采購方式
醫療機構要做好藥品和一般醫用耗材采購計劃,通過省級采購平臺下達訂單,集中批量采購。除急救藥以外,基本藥物、非基本藥物、一般醫用耗材實行按月采購配送制度。各級醫療機構每月初(10日前)向配送企業集中下達下月訂單,配送企業在每月25日前配送到位。對用量小的藥品,可以根據有效期和實際用量,適當減少采購次數,按季采購。對于用量較大的藥品、耗材,要提前做好計劃,下達訂單。
四、建立儲備制度
配送企業要加強與中標企業的聯系,確保配送品種的供應。要根據醫療機構需求量,對所承擔配送的藥品和醫用耗材進行儲備,儲備量不少于其配送區域30日常規采購量。在重大節慶之前,要提前備貨,確保及時配送到位。醫療機構也要合理儲備藥品和醫用耗材,保持適當庫存。
五、改進結算辦法
基本藥物、非基本藥物和一般醫用耗材款均由配送企業與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其中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貨款可匯集至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由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向企業支付。基本藥物款要在驗收入庫后30個工作日內支付,非基本藥物和醫用耗材款在驗收入庫后60個工作日內支付。各地要落實相關制度和措施,確保縣、鄉、村醫療機構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藥品周轉金。
強化醫療機構回款工作,醫療機構采購的藥品和醫用耗材驗收入庫后,要及時完成入庫操作,向配送企業提供入庫憑證,按時轉付貨款。各州、地、市衛生行政部門和省級醫療機構要每月向省藥品集中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結算付款情況。醫療機構逾期不付款的,根據醫療機構向配送企業提供的入庫憑證和相關企業申請,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向相關地區督辦并予以糾正。
六、加強監督管理
省藥品集中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監督委員會辦公室及衛生、藥監等部門要加強對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配送情況的監督檢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定期通報醫療機構采購情況、中標企業供貨情況和配送企業配送情況。對中標企業和配送企業供貨、配送不到位或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進行約談、警告,警告無效的按規定予以處罰。對于醫療機構不按時付款的,采取公開通報、約談等辦法,確保及時結算。嚴禁醫療機構違規采購藥物,對違反規定的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