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楊凌示范區衛生計生局(委),韓城市、神木縣、府谷縣衛生計生局,委直委管醫療機構:
現將《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醫學檢驗實驗室基本標準和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國衛醫發〔2016〕37號)轉發你們,并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醫學檢驗實驗室屬于單獨設立的醫療機構,為獨立法人單位,設置審批依據醫療機構設置及執業登記有關規定執行。省衛生計生委負責中外合資、合作及港澳臺服務提供者設立的醫學檢驗實驗室設置審批事項。各設區市衛生計生局(委)負責轄區內資醫學檢驗實驗室的設置審批事項,并嚴格按照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合理布局、依法準入、加強監管,醫學檢驗實驗室設置批準書抄送省衛生計生委。
二、醫學檢驗實驗室應做好室內質控,積極參加省級以上臨床檢驗中心組織的室間質評工作。開展PCR實驗室技術等應按照限制類醫療機構管理規定辦理有關程序。
三、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醫學檢驗實驗室的監督管理,定期總結工作經驗,及時將工作進展情況報送我委。
原文鏈接: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醫學檢驗實驗室基本標準和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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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醫學檢驗實驗室基本標準和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國衛醫發〔2016〕37號)
陜西省衛生計生委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