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目前,吉林省基本藥物招標工作已經展開,為做好投標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資質審查工作,經省局局長辦公會研究,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務必高度重視投標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資質審查工作,切實履行藥品監督管理職責,根據本地藥品監管工作實際,依法嚴格審查,如實開具證明材料。
二、具有以下情形的藥品生產企業不得開具證明:
(一)2009年8月10日至今,國家局和省局發布的《藥品質量公告》中,有生產假藥、劣藥記錄的;
(二)2009年8月10日至今,本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發現有生產假藥、劣藥記錄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的藥品經營企業不得開具證明:
(一)2009年8月10日至今,被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或撤銷GSP證書的;
(二)2009年8月10日至今,被國家局和省局質量公告,有經營假藥、劣藥記錄的;(《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81條規定的情形除外。屬本情形的,請提供行政處罰通知書及處罰機關證明);
(三)因違法經營麻黃堿復方制劑,被國家局及有關部門通報,或被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移送的;
(四)其他違反藥品管理相關法律的行為。
四、各市(州)局根據本地監管情況,對轄區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并對審查結果負責;省局稽查處根據省級有關部門監管情況,對企業進行審查,并對總體審查意見負責。
五、申請基本藥物配送的藥品經營企業,還應當加入中國藥品電子監管網,并具有在電子監管平臺核注核銷基本藥物的記錄。
六、請各市(州)食品藥品指定專人負責本地監管情況的匯總,并按照上述要求,嚴格審查企業投標資質,如實開具有關證明文件。對審查不嚴格、不按標準審查、違規出具證明的,省局將追究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責任。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