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大力支持我省民族醫藥事業發展,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醫療機構制劑醫保支付管理,更好地滿足參保人員用藥需求,減輕參保人員醫療費用負擔,根據《青海省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實施辦法》(青醫保局發〔2022〕59號)有關規定,現將426個藏(蒙)醫醫療機構制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付政策
??(一)納入藏(蒙)醫醫療機構制劑醫保目錄的醫療機構制劑按乙類藥品進行管理,僅限于生產制劑的定點醫療機構院內使用。經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州)市場監管部門批準可調劑使用的,按程序報省醫療保障局備案后,允許在批準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調劑使用的醫療機構制劑,超出規定期限、數量和范圍的,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嚴格執行醫保支付標準,結算醫療費用時,制劑定價高于醫保支付標準的,按醫保支付標準執行,超出部分由患者個人承擔;制劑價格低于醫保支付標準的,按實際價格執行。
??二、管理要求
??(一)醫療機構制劑經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變更情況,定點醫療機構需報省醫療保障局備案變更。
??(二)調劑使用的醫療機構制劑,由生產制劑的醫療機構將對應的醫保編碼提供給使用方。使用調劑制劑的醫療機構必須嚴格按照醫保編碼使用對應的調劑制劑。
??(三)醫療機構制劑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有關規定進行管理。被撤銷批準(備案)文號或經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檢查有質量問題或嚴重不良反應的醫療機構制劑,申報過程中有弄虛作假、偽造材料等行為,以及違反價格政策和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從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中調出;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的,由醫保經辦機構負責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按規定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醫保部門應加強對醫療機構制劑的管理,若發現醫療機構違規使用醫療機構制劑,按照《青海省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嚴肅處理。
??(二)各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目錄內確定的制劑名稱、劑型和支付標準,并做好醫保編碼更新維護工作,確保醫保編碼對應的制劑名稱與目錄內名稱一致,因未及時維護信息導致制劑無法結算的由定點醫療機構自行負責。
??(三)各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按照有關部門規定的制劑品種、規格、質量標準、使用說明書等要求,生產和使用醫療機構制劑。違反有關規定生產和使用的制劑品種,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本通知自2025 年1月1日起實施。?
青海省醫療保障局
青海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青海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