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辦發〔2018〕92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推動建立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關工作要求,到2020年,全省建成機構自治、行業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相結合,涵蓋全行業、全流程的多元化綜合監管體系,形成職責明確、分工協作、督察有力、權威高效的綜合監管制度,打造專業高效、統一規范、文明公正的衛生健康執法監督隊伍,實現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法治化、規范化、常態化,為實施健康湖北戰略、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撐。
二、健全監管體系,落實監管責任
(一)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不斷完善醫療衛生行業黨建工作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切實加強公立醫院黨的領導,落實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充分發揮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加強社會辦醫黨組織建設,引導民營醫療機構成立黨組織。加強醫療衛生單位紀檢機構和紀檢干部隊伍建設,提高履行職責能力,充分發揮監督職能,推進“一崗雙責”。強化黨風廉政建設和行風建設,加大醫療衛生行業反腐敗力度,筑牢監管底線。
(二)落實政府監管責任。各級政府要把醫療衛生行業的監管作為行業主管部門的主業主責,納入重大事項督查范圍,實行目標責任管理。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制定完善行政管理、執法監督和醫療衛生質量控制組織的監管任務清單和責任清單,明確各自監管職責,做好職能銜接,將行政管理、執法監督和醫療衛生質量控制評價有機結合,形成綜合監管力量。承擔醫療衛生行業監管的各部門執法監督機構依法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實行部門間信息共享、協同監管和聯合獎懲。
(三)落實醫療衛生機構主體責任。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通過強化內部管理、健全運行機制,切實擔負起本機構依法依規執業、誠信服務、質量安全、行風建設和機構運行等方面的主體責任。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共體(醫聯體、健聯體、醫療集團)要健全完善治理機制,自覺接受行業監管和社會監督。引導社會辦醫療機構加強各環節自律,提高誠信經營水平。
(四)大力推進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通過購買服務、委托授權等方式,積極引導和扶持醫療衛生行業組織提升專業化水平和公信力,切實發揮好行業組織在引導行業自律方面的作用。采取多種方式加強普法教育,增強公眾健康權益意識,提高醫療機構和從業人員依法執業意識。加強以12320為主的醫療衛生服務投訴舉報平臺建設,設立全省醫療衛生服務投訴舉報獎勵資金,推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醫療衛生行業監督。健全完善全省衛生健康輿情監測平臺和應對處置機制,支持媒體監督。
三、明確監管任務,實施全過程監管
(五)提高行政審批效能。運用全省政務服務平臺,全面實行網上行政審批,優化醫療衛生機構、從業人員以及醫療技術、藥品、醫療器械等準入和行政許可流程。推動社會辦醫療機構的跨部門全流程綜合審批,逐步壓縮辦理時限,精簡申報材料。切實加強對醫師資格證、醫師執業證、以及其它醫技人員相應資質和執業行為監管。利用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校驗和評審等關鍵環節,加強醫療機構執業行為的事中事后監管。加快發展省級衛生技術評估力量,發揮其在醫療技術、藥品、醫療器械等方面的決策支持作用。
(六)強化醫療質量安全監管。健全完善省、市、縣三級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制度、組織體系和監測系統,綜合推進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統一全省社會辦醫療機構和公立醫療機構的評審評價標準,健全醫療機構評審評價體系。嚴格按照國家醫療技術管理標準要求開展分類管理。依托省藥械集中采購服務平臺,建立和完善臨床用藥超常預警、輔助用藥和高值耗材跟蹤監控、抗菌藥物合理使用管理制度。開展大型醫用設備使用監督和評估,依法糾正和處理違法違規使用行為。
(七)加強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效率監管。全面實施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考核制度,強化對社會效益、服務提供、綜合管理、成本控制、資產管理、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的監管。加強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資產監管,保障國有資產安全,提高資金、資產使用效率。依托省藥械集中采購服務平臺,完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醫用耗材、醫用設備集中掛網陽光采購機制;將藥械集中網上采購情況作為醫院及其負責人的重要考核內容,納入目標管理及醫院評審評價工作。嚴格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分類管理,依法依規懲處損害患者權益、謀取不當利益行為。加強平安醫院建設,嚴厲打擊涉醫違法犯罪行為。
(八)深入推進醫療衛生行業作風建設。在醫療衛生機構內建立黨委主導、院長負責、黨務行政工作機構齊抓共管的醫德醫風工作機制,完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醫德醫風考評制度,實行醫德醫風“一票否決”制,加強醫務人員行風教育,嚴格執行“九不準”等相關制度。積極發揮各類醫療保險對醫療服務行為的引導與監督制約作用,加強對醫療費用的調控。全面推開醫療保險智能監控,積極探索將醫保監管延伸到醫務人員醫療服務行為的有效方式。嚴厲打擊欺詐騙保行為,對騙取套取醫保資金行為依法依規加大懲處力度,保障醫保基金安全。嚴查重處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醫療機構亂收費和“搭車”出售醫療輔助用品、保健品等謀利行為,促進行業作風根本好轉。
(九)嚴格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通過規范醫療、完善醫保、改革醫藥等政策聯動,實行總量控制、結構調整,控制醫療費用總量的增長速度。切實發揮綜合協調機制和聯防聯控機制作用,嚴厲打擊以醫療價格欺詐、虛假宣傳、“醫托”行騙、無證行醫為主的非法行醫行為,將其納入各級政府綜合治理重要內容,統一部署,整體聯動。
(十)深化公共衛生服務監管。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環境保護、食品安全、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傳染病防治、精神衛生、實驗室生物安全、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學校衛生等公共衛生服務監管。對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公共衛生服務、突發事件衛生應急處置、緊急醫學救援等任務情況,加強指導和考核。充分發揮醫療衛生機構對健康危害因素的監測、評估、預警作用,為監管和項目評價提供依據。對國家基本和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地方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實行績效考核和監管。嚴厲打擊騙取、套取公共衛生資金行為。
(十一)創新社會辦醫療機構和健康產業監管。運用信息化手段,對社會辦醫療機構全面實施誠信管理、分類監管、風險監管、聯合獎懲、社會監督“五位一體”為基礎的事中事后監管。針對全省健康產業發展特點,制定健康產業規范化發展基本標準、行業標準,明確監管責任,提高監管能力;通過規范試點、開展評估、公開信息、完善投訴和維權機制等多種方式,加強行業指導,建立鼓勵發展和有效規范相結合的審慎監管機制。
四、創新監管機制,強化監管手段
(十二)切實加強行政執法。健全行政執法制度,推進手持移動執法終端和執法記錄儀的應用,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健全完善執法監督履職標準,建立“履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制度。完善執法機構與行業主管部門的信息通報、案件協查和辦案聯動機制,與司法機關的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實現行政執法與行政管理協同聯動,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無縫對接。
(十三)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對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事項實施“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并逐步實現跨部門“雙隨機”聯合抽查。建立完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制度、不良誠信醫療衛生機構黑名單制度,強制嚴重違規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退出醫療服務市場。加快建立以信息歸集共享為基礎、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信用監管機制。完善相關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目錄,全面落實醫療衛生機構依法執業公開承諾、控費指標、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制度。
(十四)大力推進智能監管。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與全民健康信息平臺實現互聯互通,運用智能監管、在線監測、視頻監控、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智能化手段,加強信息采集分析,規范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和安全水平,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監管部門要利用智能監管信息開展醫療衛生風險監測與干預,實現事前預警、過程監控、結果評價的風險管控模式。強化醫療衛生機構和監管部門網絡安全責任,保障信息安全。
(十五)進一步夯實網格化管理。將衛生健康領域的信息采集上報、政策法制宣傳與綜治信息化建設、綜治中心、網格化服務管理有效銜接,健全完善信息管理、各方聯動、協調處理、考核評價等制度。充分發揮縣鄉衛生監督員和協管員,村委會、社區居委會衛生健康專干的作用,加強村、社區人口健康信息平臺建設,不斷完善縣、鄉、村三級綜合監管網絡。
(十六)全面推進協同監管。建設以全民健康信息平臺為基礎的綜合監管數據庫,建立健全綜合監管結果與醫療衛生機構校驗、等級評審、醫保定點協議管理、重點專科設置、財政投入、評先評優等掛鉤機制,以及從業人員醫療衛生服務監管結果與職稱聘任、職務晉升、評先評優、績效分配等掛鉤機制,推進綜合監管結果統籌運用。
五、落實保障措施
(十七)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部門責任。各地要將醫療衛生綜合監管制度建設作為深化醫改、推進健康湖北建設的重要內容,加強領導、統一部署、協調推進。要依據本實施意見,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方案,加強組織實施,積極穩妥推進本地區、本部門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建設工作。建立由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湖北省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協調機制,負責統籌綜合監管工作的協調、指導和醫療衛生服務重大案件查處等工作。各部門要按照權責清單,厘清責任鏈條,細化責任分工,確保工作責任到位、措施到位。出現重大責任事故,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同承擔主要責任的職能部門依法依規共同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八)建立督察機制,嚴肅追責問責。建立省級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督察機制,對市(州)有關部門政策法規的貫徹落實情況、突發問題及處理情況、綜合監管責任落實情況等開展督察。督察結果作為對相關領導干部考核評價任免的重要依據和地區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重大問題報省政府,涉及違紀違法案件線索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十九)加強法制建設,提高執法能力。加快醫療衛生領域地方性法規的制修訂工作,完善醫療衛生行業依法監管制度體系。充分發揮行政管理人員、執法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法律顧問等專業優勢,不斷充實醫療衛生行業監管力量。加強衛生健康執法監督體系建設,各級衛生健康監督機構負責屬地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工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法定程序承擔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委托的執法任務。加強衛生健康監督機構資源配置及規范化建設,保障依法履職所需的業務用房,落實執法執勤用車和執法裝備,增加對執法人員、裝備、技術培訓和執法辦案等方面的資金投入,保障執法工作需要。逐步實行衛生健康執法人員職位分級管理制度,優化人員結構,推動執法力量向基層和一線傾斜。
(二十)加強宣傳引導,營造輿論環境。大力宣傳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的重要作用,動員社會各方力量,共同推進綜合監管制度建設。加強輿論引導,廣泛宣傳先進典型,發揮示范引領作用。主動發布重大典型案件,發揮警示作用。加強監管政策宣傳,提高社會公眾對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政策知曉度,最大限度凝聚共識,形成合力,為深入推進綜合監管體系建設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附件:1.重點工作進度安排
2.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部門職責分工
201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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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部門職責分工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負責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監管,加強醫療服務質量、安全和行為監管,建立完善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體系、醫療安全與風險管理體系,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公共衛生管理和執法監督,負責醫療衛生機構、醫務人員、醫療技術、大型醫用設備的行政審批和監管,牽頭開展對醫療衛生機構的運行監管和績效考核。
發展改革部門會同人民銀行負責完善社會信用體系。
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打擊各類擾亂醫院秩序、傷害醫務人員等違法犯罪行為,打擊非法行醫犯罪活動,配合加強平安醫院建設。
民政部門負責醫療衛生行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醫療衛生行業組織登記管理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會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和專家庫建設。
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財務和專項資金監管。
人社部門負責醫療衛生行業有關從業人員資格認定的監管。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外商投資醫療衛生機構設立及變更事項的審批和監管。
審計部門依法對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審計監督。
稅務部門負責醫療衛生行業稅收管理。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醫療衛生行業價格監督檢查、反壟斷與不正當競爭執法工作。
醫療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和調整藥品、醫療服務價格和收費標準,制定藥品和醫用耗材的招標采購政策并監督實施,會同銀行保險監管部門按照職責監督管理納入醫保范圍內醫療機構相關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
藥品監管部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的行政審批和監管,負責執業藥師的管理。
軍隊衛生部門負責軍隊醫療衛生機構和服務監管。
教育、生態環境、住建、水利等部門依職責承擔相關公共衛生服務監管。
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國資、海關、中醫藥管理、軍隊衛生、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職責負責所辦醫療機構日常監管工作,加強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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