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定點醫療機構開具外配處方的意義是什么?
??? 定點醫療機構按照相關要求和醫保協議約定配備診療所需藥品,暫時無法配備但確需使用的,應當為參保人提供必要的處方外配服務并加強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開具外配處方是為了滿足參保人合理用藥需求。
??? 二、醫保部門對于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紙質外配處方有什么要求?
??? 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紙質處方須經本院醫保醫師簽名并加蓋外配處方專用章后有效。紙質處方應由定點醫療機構按照相關部門規定的標準和格式印制,并在前記部分進行連續編號,保證處方編號的唯一性、可識別性。定點醫療機構現有紙質處方未達到上述要求的,應在12月31日前進行完善。
??? 三、定點醫療機構開具外配處方需遵守哪些規定?
??? 定點醫療機構開具處方,應符合《處方管理辦法》《長期處方管理規范(試行)》等法律法規關于用量、醫師資格等相關規定。如,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長期處方適用于臨床診斷明確、用藥方案穩定、依從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穩、需長期藥物治療的慢性病患者;長期處方的處方量一般在4周內,病情穩定的患者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12周。原則上,首次長期處方應當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具有與疾病相關專業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開具,或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開具。再次開具長期處方時,應當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疾病相關專業醫師,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師開具。
??? 四、非“雙通道”藥店和門診保障藥店,需要實現電子處方流轉功能嗎?
??? 由于非“雙通道”藥店和門診保障藥店不涉及醫保統籌基金支付,暫不需要實現電子處方流轉功能。
??? 五、參保人在“雙通道”藥店和門診保障藥店使用個人賬戶購買藥品或者自費購買藥品,可以使用統籌地區以外的處方嗎?
??? 參保人在所有定點零售藥店,包括“雙通道”藥店和門診保障藥店,使用個人賬戶購買藥品或者自費購買藥品,處方不受本統籌地區限制,需符合藥監部門相關規定。
??? 六、師市定點零售藥店從什么時候開始不再接受紙質外配處方?
??? 自2025年1月1日起,“雙通道”藥店均需通過國家統一醫保信息平臺電子處方中心流轉藥品處方,不再接受紙質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