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25日,深圳市醫保局發布《深圳市推進公立醫療機構醫用耗材陽光交易工作實施方案》,據悉全市公立醫療機構將通過深圳醫用耗材陽光交易和監管平臺(以下簡稱“深圳陽光平臺”)采購醫用耗材,將執行全國醫保醫用耗材統一分類和編碼標準。
方案指出,全市所有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參加醫用耗材陽光交易工作。支持以區域聯盟、醫聯體、醫共體、醫院聯合等形式開展集團采購,同時鼓勵其他醫療衛生機構自愿參加醫用耗材陽光交易。
醫療機構在用所有醫用耗材產品均屬于陽光交易范圍。經藥品監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使用次數有限的消耗性醫療器械、消毒產品、診斷試劑均納入。具體執行如下:
統一編碼。全面執行國家醫保醫用耗材統一分類和編碼規則,并全面執行國家藥品監管部門唯一標識系統規則。各公立醫療機構要依照深圳陽光平臺醫用耗材代碼信息進行本地系統維護,以保證醫用耗材編碼在招標、采購、流通、使用、結算、支付、監管等領域的應用,實現全市統一。
陽光平臺。深圳陽光平臺集合招標、采購、交易、結算、配送、支付、監督等功能于一體,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準,具備開放共享的醫用耗材電子服務系統和規范透明的運行機制,為醫療機構、醫用耗材生產經營(配送)企業、行業監管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等提供醫用耗材交易和監管綜合服務。
成立聯盟。組建深圳市公立醫療機構醫用耗材采購聯盟(以下簡稱市采購聯盟),由本市各級公立醫療機構組成,其他醫療機構自愿參加。
發揮集體談判、聯合議價、集中采購的規模優勢,著力解決采購成本高、供應約束力弱、不同醫院采購價格差異大等問題,有效減輕購銷雙方的交易負擔,切實提高醫用耗材陽光交易工作的科學性、專業性和公正性。
市采購聯盟常設辦公室,代表聯盟成員單位開展醫用耗材采購工作,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承擔市采購聯盟辦公室日常工作并負責具體實施聯盟采購。推進構建區域性聯盟采購機制,成立以深圳為中心的城市采購聯盟。
建專家庫。建立涵蓋臨床、物價、管理等不同專業類別的全市醫用耗材及藥品價格談判、評審專家庫,為價格談判、聯盟采購、集中帶量采購服務。
分類開展醫用耗材采購
深圳市醫藥局指出,全市各級公立醫療機構應根據臨床需要、醫用耗材質量、價格以及服務等因素,主動停止其他采購交易方式,選擇在深圳陽光平臺或廣東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臺上陽光采購、公開交易。深圳陽光平臺實行分類采購。
掛網采購。掛網采購目錄包含限價目錄和備選目錄。平臺根據規則給予產品參考價的納入限價目錄,產品無參考價納入備選目錄。平臺建立醫用耗材最低價格跟蹤鎖定機制,及時采集全國最低價格,經公示無異議后確認,作為掛網參考價。
醫療機構應優先選擇有參考價產品,并與生產企業或配送企業按照“帶量采購、量價掛鉤”原則,以不高于掛網參考價和本機構現行采購價進行議價采購。
無掛網參考價產品由醫療機構自行實質性議價后進行采購,采購總金額不得超過本機構年度采購總金額的15%。平臺定期對備選目錄進行調整。
價格談判。深圳陽光平臺根據醫用耗材成交情況,遴選適合的談判品種,考慮品種的臨床使用范圍、價格分布狀況、競爭性等因素,集中組織公立醫療機構與生產經營企業就遴選品種進行價格談判。談判結果在平臺上公布,醫療機構按談判結果優先采購。
帶量采購。按照“聯盟采購、平臺操作”總體思路,遴選臨床用量大、采購金額高且競爭較為充分的醫用耗材品種,通過招標、競價、談判等不同形式,開展招采合一、量價掛鉤的集中帶量采購。采購中選結果在平臺上公布,醫療機構應優先采購使用中選產品。
自行采購。因臨床急(搶)救、特殊疾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自然災害醫療救治等特殊緊急情況需要使用醫用耗材,而平臺無相關產品,各公立醫療機構可以在年度采購總金額的5%范圍以內自行采購,但應在采購交易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將信息上傳至深圳陽光平臺。
設立集中結算監管賬戶
深圳市醫保局指出,陽光交易按產品類別分步實施,深圳陽光平臺首批掛網“血管介入治療類材料”“眼科材料”“心臟外科類材料”“新冠病毒檢測試劑”醫用耗材產品,逐步拓展至國家醫保醫用耗材分類與代碼審核通過的全部17大類醫用耗材產品類別,進一步拓展至醫療機構在用所有醫用耗材產品類別。2021年6月底之前實現全部產品類別掛網。
全市各級公立醫療機構應根據深圳陽光平臺公布的運行規則及技術標準,進行數據對接,2020年12月底前完成三級公立醫療機構數據對接,2021年6月底前完成二級公立醫療機構數據對接。各公立醫療機構應確保采購和使用對接數據傳輸全面、準確、及時。
將建立跨區域信息共享機制,深圳陽光平臺定期與其他省內平臺、外省平臺進行價格聯動,對產品限價和備選目錄轉限價目錄等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在集中結算方面,將設立集中結算監管賬戶,各醫療機構通過深圳陽光平臺采購醫用耗材所產生的交易貨款要通過集中結算監管賬戶與企業進行結算,確保通過平臺實現醫用耗材陽光交易物流、資金流、信息流“三流合一”管理。積極推進醫保基金直接與生產經營企業結算貨款。
對集中帶量采購的醫用耗材貨款,在醫保基金總額預算的基礎上,按照采購總金額的50%提前預付給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應將預付款作為向企業支付醫用耗材采購貨款的周轉金,專款專用,在付款期限內將貨款足額支付至集中結算監管賬戶,通過集中監管賬戶及時與企業結算。
按要求執行基本醫保醫用耗材目錄和支付標準。推進醫用耗材價格談判、集中帶量采購目錄與醫保支付目錄相銜接,完善醫保支付標準與集中采購價格協同機制,對類別相同、功能相近醫用耗材,原則上按照集中帶量采購最低中選價確定醫保支付標準。建立平臺采購與醫保支付掛鉤考核機制。
對集中帶量采購醫用耗材實施醫保資金專項預算管理,計算耗材品種醫保資金預算和醫保支出金額,結合執行醫用耗材集采規定、合理控制費用等方面考核結果,確定結余留用金額。
醫療機構應合理分配結余留用資金,主要用于相關人員績效,激勵其合理使用、優先使用中選醫用耗材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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