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為推進健康浙江建設,增強基層醫療衛生服務能力,滿足人民群眾醫療衛生健康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就促進縣域醫療衛生服務共同體健康發展作如下決定:
一、本決定所稱縣域醫療衛生服務共同體(以下簡稱縣域醫共體),是指由轄區內縣級醫院牽頭,其他若干家縣級醫院、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成員單位組成的緊密型醫療聯合體。
二、縣域醫共體建設應當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縣鄉整合、防治一體的原則,加強醫療、醫保、醫藥聯動改革,保障公民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權利。
三、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縣域醫共體建設的組織領導,完善配套政策,健全工作協調和目標考核機制。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和支持縣域醫共體建設,強化統籌協調、資源要素和政策供給等保障。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縣域醫共體建設工作,落實領導、規劃、保障、監督和考核等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大對所在地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設發展的支持力度,加強村衛生室建設,推動基層醫療衛生事業發展。
四、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衛生健康、機構編制、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醫療保障和藥品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組成的縣域醫共體管理委員會,履行政府辦醫職能,統籌縣域醫共體規劃建設、投入保障、項目管理、隊伍建設、人事薪酬和考核監管等重大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縣域醫共體管理工作,應當完善政策措施、行業規劃、規范標準,強化監督指導職責,落實縣域醫共體經營管理自主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縣域醫共體相關工作。
五、縣域醫共體應當依法實施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可以保留成員單位法人資格,也可以按照獨立事業單位進行法人登記。保留成員單位法人的,實施唯一法定代表人組織架構,由牽頭醫院負責人按照法定程序擔任成員單位法定代表人。
六、鼓勵省市級醫療機構與縣域醫共體加強合作,推動優質醫療資源精準下沉,切實提升基層醫療衛生服務能力。
支持社會辦醫療衛生機構參與縣域醫共體建設與合作,其所有制性質、人事管理、人員隸屬、資產歸屬和投入渠道等保持不變。
七、縣域醫共體實行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制定縣域醫共體章程,建立健全內部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議事規則,并在縣域醫共體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依法依規行使內部人事管理、醫療業務發展、內部績效考核和收入分配等經營管理自主權。保留成員單位法人的,成員單位負責人由縣域醫共體提名任命。
八、縣域醫共體應當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建立人力資源、財務、醫保、公共衛生和信息化等管理中心,對成員單位的人員、財務、業務、藥械、績效等實施統一管理,促進資源要素集約利用。
九、縣域醫共體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強統籌規劃,推進以縣域為單位的影像、心電、病理診斷和臨床檢驗共享服務中心建設,推動基層檢查、上級診斷和區域互認,積極發展遠程醫療服務。
十、縣域醫共體管理委員會應當統籌規劃縣域醫共體信息化建設,加強全民健康信息交互,推進縣域醫共體內部與縣域醫共體之間的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
縣域醫共體應當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強數字化運營管理,提升協同服務和管理水平,改善群眾就醫體驗。
十一、縣域醫共體應當加強牽頭醫院重點學科、專科和專病中心建設,在基層成員單位開設聯合門診和聯合病房,提升區域醫療服務能力。
縣域醫共體應當落實分級診療制度,引導非急診患者首先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就診,實行首診負責制和轉診審核責任制,加快形成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治、上下聯動的有序就醫格局。
縣域醫共體應當為基層群眾提供預防、保健、治療、護理、康復、安寧療護等全方位全周期的醫療衛生服務,做實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十二、縣域醫共體應當履行醫療機構公共衛生主體責任,完善醫防協同工作機制,落實公共衛生任務,提高重大疫情和疾病防控能力。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要求,向縣域醫共體派駐公共衛生專員、聯絡員與指導團隊。
縣域醫共體成員單位應當加強與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殘疾人康復機構、社區組織的協作,提供安全、便捷的醫療和健康服務。
十三、縣域醫共體應當堅持中西醫并重的方針,發揮中醫藥在治未病、重大疾病治療、疾病康復中的重要作用,推廣中醫藥適宜技術和服務,指導基層成員單位提升中醫藥服務能力。
十四、機構編制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縣級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兩種類型進行分類核定,編制總量由縣域醫共體統籌使用。
十五、縣級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大財政投入力度,改革補償機制,加強資金績效管理,將縣級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政投入資金統一撥付縣域醫共體,由縣域醫共體根據資金性質與用途統籌使用。
十六、縣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創新縣域醫共體人事管理機制,推進全員崗位管理,促進縣域醫共體內部人員合理流動和統籌使用。
縣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創新薪酬分配激勵機制,合理提高醫務人員薪酬水平并向基層傾斜。允許突破現行事業單位工資調控水平,允許醫療服務收入扣除成本并按照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員獎勵,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逐步建立保障與激勵相結合的運行新機制。
十七、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聯合有關部門組織制定醫療衛生人員培養規劃,組織做好各類人員培訓,建立規模適宜、結構合理、分布均衡的縣域醫療衛生隊伍,優化全科醫生培養和使用,夯實村級衛生人員隊伍,推進鄉村衛生一體化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建立健全醫學人才培養供需平衡機制,推進醫學教育改革,增加醫學人才源頭供給。
十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醫保經辦機構與縣域醫共體的協商談判機制,完善縣域醫共體醫保總額預算、結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擔機制,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落實差別化的醫保報銷政策。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適用范圍,動態調整醫療服務價格,逐步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系。
十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群眾健康水平提升為導向的縣域醫共體績效考核評價制度,強化督查考核。對有關部門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對在縣域醫共體建設中工作突出的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褒揚激勵。
二十、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