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醫保局、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局,各定點醫藥機構:
??? 為貫徹落實《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規范醫保藥品外配處方管理的通知》(醫保辦函〔2024〕86號)要求,更好保障參保人員就醫購藥,進一步規范本市醫保藥品外配處方管理,全面加強處方流轉全過程監管,結合本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一、規范定點醫療機構處方外配服務
??? 定點醫療機構應按照相關要求和醫保協議約定應配盡配診療所需藥品,確保滿足臨床診療和患者就醫用藥需求。暫時無法配備但確需使用的,應通過醫保電子處方中心為參保人員提供處方外配服務。
??? 定點醫療機構應完善外配處方管理制度,規范醫務人員外配處方行為,開具的外配處方應與院內藥品處方的管理要求保持一致。
??? 醫保藥品處方外配服務暫限于門急診。定點醫療機構應按照國家醫保電子處方中心技術規范等相關要求,規范開具外配處方。
??? 為方便老年人等有需求的參保人員持紙質處方前往定點零售藥店購藥,定點醫療機構應滿足參保人員需求,將醫保電子處方平臺生成的外配處方打印成紙質處方。
??? 定點醫療機構要定期匯總分析涉及參保人員的外配處方情況,發現醫務人員處方行為不規范的予以提醒、批評和教育,發現參保人員冒名開藥、重復開藥、超量開藥或利用醫保報銷待遇轉賣藥品的,及時向所在區醫保部門舉報。
??? 二、加強定點零售藥店外配處方管理
??? 定點零售藥店為參保人員調劑外配處方時,應認真檢查處方的真實性、合法性、規范性,核準處方用藥信息、有效期以及參保人員信息等,發現問題的可以拒絕調劑,并及時向所在區醫保部門反映存疑外配處方線索。
??? 定點零售藥店應通過醫保電子處方中心下載定點醫療機構電子處方,按處方進行調劑,電子處方存檔備查。定點零售藥店應按照醫保部門關于藥品追溯碼有關規定,應用藥品追溯碼,確保調劑外配處方藥品可追溯。
??? 定點零售藥店不得將外配處方中的非醫保支付范圍內藥品納入醫保結算范圍。
??? 三、加強部門協同做好組織保障
??? 醫保部門要強化協議管理,加強日常審核,做好基金監管;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及醫師開具外配處方相關醫療服務行為的行業監管;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藥品質量和流通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經營藥品的行為。
??? 四、其他事項
??? 1.本通知適用人員范圍為本市參保人員和按參保地規定辦理了跨省異地就醫備案手續的異地參保人員。本市市民社區醫療互助幫困計劃參加對象暫不執行。
??? 2.參保人員可通過本市“藥品比價”平臺、“上海藥店APP”等載體,進行藥品查詢、價格比對。
??? 3.參保人員憑本市定點醫療機構電子處方,在本市開通門診統籌服務的定點零售藥店購買醫保目錄內藥品所發生的費用,可由醫保基金按規定支付,執行與開具處方的定點醫療機構相同的門急診支付政策。
??? 4.暫不接受外省市定點醫療機構及未按《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在本市衛生行政部門注冊備案的醫師開具的外配處方。
??? 各相關部門、各定點醫藥機構要高度重視全面加強醫保藥品外配處方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引導參保人員積極配合,形成良好工作氛圍。遇有重大情況,及時向市醫療保障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
???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
上海市醫療保障局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