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草背景
???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規范助產技術服務,切實保障母嬰安全,我委總結地方管理實踐經驗,在廣泛聽取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醫療機構和行業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印發了《關于印發開展助產技術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 二、主要內容
??? 《通知》強調,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對照標準加強對助產機構的能力建設和政策支持,構建促進助產機構高質量發展的政策保障機制。《開展助產技術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包括主要職責、設置要求、人員要求、房屋與場地、基本設備、基本藥品、規章制度、質量管理等9方面內容。在房屋場地方面,對門診、病房、分娩區、手術室、新生兒沐浴設施、孕婦學校以及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管理場所提出明確要求;在設備配備方面,詳細列明了產科與產房基本設備、診斷測量用具、治療器械、產科手術室專用器具、基本檢驗檢查設備、急救設備、健康教育設備等;在制度建設方面,在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的基礎上,強化了母嬰安全保障、危重孕產婦救治、信息管理等制度要求。
??? 三、重點問題解讀
??? (一)《通知》對于加強助產機構建設有何意義?
??? 《通知》作為落實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的技術性配套文件,為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加強對助產機構的能力建設和政策支持提供了重要依據。同時,《通知》強調夯實公立醫院產科兜底責任,落實醫療機構專科發展主體責任,引導醫療機構將產科發展納入臨床專科發展規劃,按照標準加強設施設備配置、人員配備和內涵建設,全面提升產科專科服務能力。
??? (二)《通知》如何保障助產服務的可及性?
??? 助產服務是基本醫療服務,關系母嬰安全健康,事關千家萬戶幸福,我委在制訂文件過程中始終將助產服務的可及性擺在首位。一是明確文件定位,為確保助產服務可及性,文件定位于醫療機構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基本標準,充分考慮基層實際,開宗明義提出“助產技術配置應當在保證服務可及性的基礎上,確保服務質量,保障母嬰安全,努力滿足人民群眾服務需求。”二是廣泛調查研究,文件在制訂過程中廣泛征求了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中華醫學會、中華護理學會、中國婦幼保健協會等學會協會以及廣大行業專家的意見,并赴地方開展實地調研。三是考慮特殊地區,文件明確提出“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針對地廣人稀、邊遠欠發達的市(地、州)或縣(市、區),可結合當地實際,在保障母嬰安全前提下制訂針對特定地區的標準,明確界定標準適用地區范圍和適用期限等重點內容,確保助產服務供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