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韓城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近年來,我省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分類管理工作部署,深入開展處方藥銷售監督管理,處方藥銷售工作依法有序進行。但是各地監管工作進展也不平衡,部分市、縣對處方藥銷售監管有所放松,個別零售藥店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現象依然存在。為了進一步加強處方藥銷售監管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一、充分認識加強處方藥銷售監管工作的重要性
??? 實行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是我國藥品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加強處方藥銷售監管是貫徹落實國家藥品分類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是確保公眾用藥安全的重要舉措,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處方藥銷售監管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把處方藥銷售監管納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藥品日常監管的重要內容,常抓不懈,確保處方藥銷售依法規范運行。
??? 二、嚴格按照藥品分類管理要求進行處方藥銷售
? (一)加強處方藥銷售管理。藥品零售企業在銷售處方藥時,應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的《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必須憑處方銷售。藥品零售企業不得銷售以下九大類藥品:麻醉藥品、放射性藥品、精神藥品(一類)、終止妊娠藥品、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胰島素除外)、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疫苗,以及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藥品零售企業不得經營的藥品。
? (二)嚴格處方審核。藥品零售企業在銷售處方藥時,必須由執業藥師、藥師對消費者提供的處方逐項審核、復核并經調配人員簽字后,方可調配。無醫生開具的處方不得銷售處方藥。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需經原處方醫生更正或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和銷售。處方必須保存2年以上備查。
? (三)強化藥品零售企業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管理。銷售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應當查驗購買者的身份證,并對其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予以登記。除處方藥按處方劑量銷售外,一次銷售不得超過2個最小包裝。不得開架銷售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如發現超過正常醫療需求,大量、多次購買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的,應當立即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 (四)加強駐店藥師管理。藥品零售企業在營業時間內,必須確保有駐店執業藥師或藥師在職在崗,并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明示每日當班藥師的姓名、照片、職稱等內容,在崗藥師必須佩帶標明其姓名、技術職稱、崗位等內容的胸卡,便于群眾監督。駐店執業藥師或藥師應當認真履行對顧客購藥咨詢、用藥指導、處方審核、質量把關等工作職責,如暫不在崗,須掛牌告知,并停止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
? (五)嚴格分類擺放。藥品零售企業陳列藥品應符合藥品分類管理要求,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必須分柜擺放,處方藥不得開架自選銷售。企業可根據自己的經營特點,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區分別按照品種、規格、劑型、用途或存放要求進行分類陳列,標識清楚,警示語、忠告語醒目。
? (六)規范非藥品銷售。非藥品必須設置獨立區域,并設有明顯的非藥品區標志,非藥品不得作為藥品向公眾宣傳推介其適應癥或功能主治。
??? 三、加強監督檢查和處罰力度
??? 從即日起,在全省范圍內開展為期一個月的規范處方藥銷售專項檢查行動,省局將適時開展抽查檢查,并進行明察暗訪,確保專項檢查取得實效。
?? (一) 從嚴查處藥品零售企業違規銷售處方藥行為。對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藥師不在崗銷售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按照《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38條、《藥品管理法》第79條予以處罰。
? (二)從嚴查處藥品零售企業超許可范圍經營藥品行為。對違法銷售以上九大類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在藥品零售企業經營的藥品的行為,要依法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 (三)從嚴查處藥品經營企業違規購進藥品行為。切實加強購進渠道監管,重點檢查批發企業是否將處方藥銷售給無處方藥經營范圍的零售企業或無藥品經營資質單位和個人;零售企業是否按照新版GSP等要求核實供貨單位、銷售人員等資質,索取購進發票。對不按要求購進藥品、不索取發票等行為按照《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30條進行處罰。
? (四)從嚴查處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藥師兼職虛掛行為。對經查實確屬藥師兼職虛掛的藥品零售企業,嚴格按照《藥品管理法》第83條予以處罰。零售連鎖總部所屬門店駐店藥師不在崗、駐店藥師不在崗銷售處方藥或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將追究其總部管理職責,并按以上辦法進行處罰。
??? 四、有關要求
???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以對公眾用藥安全負責的精神加強處方藥銷售的監督管理,健全監管機制,強化監管措施,落實監管責任,加大監管力度。將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工作列入藥品經營企業日常監管工作的重要內容,與 GSP認證檢查、跟蹤檢查、信用監管工作相結合,采取有效措施,建立起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監管的長效機制。
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