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落實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4年)〉的通知》(醫保發〔2023〕33號)。
??二、目標任務
??按國家要求調整本市醫保藥品報銷范圍。
??三、主要內容
??制定了《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4年)》,完善本市門診特殊病等政策。
??四、涉及范圍
??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以及全體城鎮職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五、執行標準
??(一)藥品品種調整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4年)》中的藥品及支付范圍執行。
??(二)完善門診特殊病等政策
??1.本市門診特殊疾病“惡性腫瘤門診治療”用藥新增“造影劑(XV08)”;“腎透析”用藥新增“其他抗血栓形成藥(XB01AX)”、血液透析和血液濾過(XB05Z)、其他治療藥物(XV03AX);“再生障礙性貧血”用藥新增“血管緊張素Ⅱ拮抗劑的復方制劑(XC09D)”。
??2.國家新版醫保藥品目錄中屬于本市門診特殊病用藥報銷范圍的,按照藥品分類納入對應的門診特殊病用藥報銷范圍;本市門診特殊疾病“眼底病變眼內注射治療”用藥新增“法瑞西單抗注射液”。
??(三)醫保支付標準
??協議期內談判藥品(以下簡稱談判藥品)和競價藥品執行全國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對于確定了支付標準的競價藥品和本次調整新納入目錄的國家集采中選藥品,實際市場價格超出支付標準的,超出部分由參保人員承擔;實際市場價格低于支付標準的,按照實際價格和醫保規定報銷。
??(四)調出醫保目錄談判藥明確基金支付過渡時間
??對本次目錄調整中續約失敗被調出的協議期內談判藥品,為保障用藥連續性,給予其6個月的過渡期,2025年6月底前醫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標準繼續支付。
??六、其他
??本通知2025年自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