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衛生局:
???? 為了進一步提高我區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制度保障水平,促進城鄉統籌發展,根據衛生部《關于調整和制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藥物目錄的意見》(衛農衛發〔2009〕94號),結合目前我區新農合實際補償水平低的狀況,參照現行自治區城鎮居民醫保用藥目錄,針對目前實際報銷比例低的病種,從城鎮居民醫保用藥目錄中選擇部分藥品納入新農合用藥目錄,同時考慮基金的承受能力,逐步縮小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差距,選擇價格適中的部分藥品,并將目前新農合用藥目錄中不在居民醫保目錄內的藥品剔除,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報銷藥品目錄(2011年版)》 (以下簡稱《藥品目錄》) ,現將《藥品目錄》印發各地,請遵照執行。
一、2011年版《藥品目錄》所載藥品共計1558個品種,主要來源于“內蒙古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0年版)2582個品種”,包括“國家基本藥物目錄307個品種” 和“內蒙古自治區增補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11個品種”。包括西藥、中成藥、民族藥和中藥飲片四部分。其中,西藥873種,中成藥469種,民族藥216種。標注“※”符號的藥品為國家基本藥物和內蒙古自治區增補國家基本藥物品種。其他參照《內蒙古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0年版)》說明。
二、2011年版《藥品目錄》,二級及以上醫療衛生機構用準入法,可報銷藥品1558種;蘇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嘎查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只能使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307個品種” 和“內蒙古自治區增補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11個品種”予以報銷。中藥飲片部分用排除法,規定基金不予支付費用的藥品。
三、甲類藥品和“基本藥物”全額列入報銷基數,其中基本藥物(含增補藥物)在各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原報銷比例基礎上提高10%報銷,民族藥(蒙藥)在原報銷比例基礎上提高比例不低于15%。乙類藥品可根據當地基金承受能力,以盟市為單位設定納入報銷基數的比例。自治區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乙類藥物按90%納入報銷基數。三級醫院目錄外藥品使用比例月平均不得超過藥品總費用的10%;二級醫院目錄外藥品使用比例月平均不得超過藥品總費用的5%。
四、各地不得以任何名義調整《藥品目錄》或另行制訂藥品目錄,要根據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使用情況,及時做好《藥品目錄》內藥品名稱的對應工作,及時更新信息管理系統的藥品數據庫。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自治區級平臺的更新維護工作,各統籌地區新農合經辦機構、各新農合定點醫療衛生機構要做好新舊版本新農合報銷藥品目錄使用與管理的銜接。請各統籌地區于9月30日前將門診及住院病人的報銷程序全部結算清楚,9月30日后在院病人的診療按新的《藥品目錄》進行結算。
五、《內蒙古自治區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藥品目錄》(2011年版)由自治區衛生廳基層衛生處負責解釋,從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在執行新版《藥品目錄》同時,原藥品目錄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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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