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衛生健康委,委直屬有關單位,醫學院校附屬醫院,中央駐津醫院,部分企事業單位醫院:
??? 為進一步規范互聯網診療活動,加強互聯網診療監管體系建設,市衛生健康委制定了《天津市互聯網醫院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試行)》,經市衛生健康委2023年第12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3年11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互聯網醫院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互聯網醫院的監督管理,維護互聯網診療市場秩序,增強互聯網醫院依法執業意識,保障互聯網診療服務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診療監管細則(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登記的互聯網醫院,包括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以及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互聯網醫院不良執業行為,是指互聯網醫院根據《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開展的互聯網診療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醫療行風建設規范的行為。
第四條??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主管全市互聯網醫院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工作,負責對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記分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互聯網醫院不良執業行為的記分管理工作。
市衛生健康監督機構作為全市互聯網醫院的記分實施機構,各區衛生健康監督機構作為本轄區內互聯網醫院記分實施機構,具體實施相應互聯網醫院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工作,并應當建立互聯網醫院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檔案。
第二章??記分分值
第五條??根據互聯網醫院不良執業行為的種類和情節,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個檔次。
第六條??互聯網醫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1分:
(一)使用一名主要執業機構是其他醫療機構但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的醫師的;
(二)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師、護士不能在國家醫師、護士電子注冊系統中查詢的;
(三)醫師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的;
(四)互聯網醫院的在線診斷、處方未有醫師電子簽名的;
(五)互聯網醫院未按要求對醫務人員進行電子實名認證的;
(六)使用一名未具有3年以上獨立臨床工作經驗的醫師從事診療活動的;
(七)未告知患者互聯網診療相關的規則、要求、風險并取得患者知情同意,便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
(八)病歷書寫不符合《病歷書寫基本規范》或《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的;
(九)未按要求將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信息上傳至天津市互聯網診療服務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市級監管平臺”)的;
(十)未按要求對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及從事相關管理服務的人員開展定期培訓的;
(十一)發生醫療事故,互聯網醫院負輕微責任的。
第七條??互聯網醫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2分:
(一)使用一名無相應處方權醫師開具處方的;
(二)違反《處方管理辦法》規定,用藥不開具處方的;
(三)未確認患兒有監護人和相關專業醫師陪伴,便為低齡兒童(6歲以下)開具兒童用藥處方的;
(四)使用未經注冊或批準的外籍醫師、港澳臺醫師從事診療活動的;
(五)引導患者至互聯網醫院以外,無法被市級監管平臺有效監管的其他交流工具開展診療行為的;
(六)未掌握患者明確診斷的病歷資料便開展網上診療活動的;
(七)患者未在實體醫療機構就診,醫師通過互聯網醫院為患者開展的診療活動,不屬于常見病、慢性病復診的;
(八)當患者病情出現變化、本次就診經醫師判斷為首診或存在其他不適宜互聯網診療時,接診醫師未按規定終止互聯網診療活動的;
(九)互聯網醫院出現工作人員違反《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行為的;
(十)未按要求在互聯網診療平臺公布醫療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醫務人員的電子證照等信息的;
(十一)未向患者提供檢查檢驗結果和資料、診斷治療方案、處方和醫囑等病歷資料在線查詢服務的;
(十二)未按照規定為開展互聯網診療服務的醫師購買醫療責任保險的;
(十三)不按規定接待和處理患者投訴的;
(十四)發生三、四級醫療事故,互聯網醫院負次要責任的。
第八條??互聯網醫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4分:
(一)互聯網醫院不按規定使用核定名稱或擅自增掛其它名稱的;
(二)互聯網醫院未經變更登記擅自改變主要負責人、性質、診療科目或服務方式,或者未經重新申請辦理設置審批手續擅自改變類別的;
(三)未按照規定向市級監管平臺及時上傳、更新《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相關執業信息的;
(四)未按要求實現互聯網診療活動全程留痕、可追溯的;
(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開展藥品配送的互聯網醫院,未按照要求實現相關協議、處方流轉信息可追溯并向市級監管平臺開放數據接口的;
(六)未按照規定明確互聯網診療終止條件的;
(七)互聯網醫院未按照規定建立互聯網醫療服務不良事件防范和處置流程的;
(八)未建立、落實電子處方點評制度的;
(九)互聯網醫院未按照《醫療機構依法執業自查管理辦法》規定開展自查管理工作的;
(十)互聯網醫院未按照規定管理電子病歷的;
(十一)未按照規定對互聯網診療活動的質量安全進行控制的;
(十二)未按照規定建立醫療質量(安全)不良事件報告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指定專門部門負責醫療質量(安全)不良事件報告的收集、分析和總結工作的;
(十三)互聯網醫院在開展診療活動中使用的醫療文書標有非本互聯網醫院標識的;
(十四)使用在暫停執業行政處罰期間內的醫師繼續從事診療活動的;
(十五)未經備案,擅自組織義診活動的;
(十六)未經許可擅自開展醫療美容活動的;
(十七)未按規定及時上報醫療質量安全事件、醫療服務不良事件和藥品不良事件的;
(十八)收到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問題反饋后,未及時整改并將整改情況上傳至市級監管平臺的;
(十九)由于互聯網醫院履行職責不到位導致發生1起產生較大影響的投訴的;
(二十)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二十一)未按照《嚴重精神障礙管理治療工作規范》進行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的;
(二十二)發生一、二級醫療事故互聯網醫院負次要責任,或者發生三、四級醫療事故互聯網醫院負主要責任的。
第九條??互聯網醫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6分:
(一)未按要求建立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隱私保護等制度的;
(二)轉讓、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借用、冒用其他醫療機構名義從事診療活動的;
(三)買賣、出借或轉讓標有本互聯網醫院標識的票據和病歷本冊以及處方箋、各種檢查的申請單、報告單、證明文書單、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的;
(四)使用的醫師冒用其他人員名義簽署醫療文書或醫學證明文件的;
(五)使用其他人員、人工智能軟件等冒用、替代醫師本人提供診療服務的;
(六)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或者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的;
(七)以雇傭“醫托”、“網絡水軍”等不正當方式招攬病人的;
(八)隱匿、偽造、篡改病歷資料、處方等醫療文書的;
(九)互聯網醫院未經批準,按照規定確定的診療科目中有一項診療科目在校驗期內連續不開診超過一個月或者在校驗期內間斷不開診累計超過3個月的;
(十)使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藥品的;
(十一)疾病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欺詐行為的;
(十二)未按要求對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建立考核機制的;
(十三)未按要求對互聯網診療活動設置患者投訴處理的信息反饋渠道的;
(十四)超出校驗期未申請辦理相關手續的;
(十五)發生一、二級醫療事故,互聯網醫院負主要責任的;
(十六)抗拒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監督執法或者拒不改正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條??互聯網醫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12分:
(一)不符合《互聯網醫院基本標準(試行)》的;
(二)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拒不服從政府或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派遣的;
(三)在互聯網上開具麻醉藥品、精神類藥品處方以及其他用藥風險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規定的藥品處方的;
(四)非法買賣、泄露患者信息的;
(五)發現患者信息和醫療數據泄露時,未立即采取有效應對措施或未及時向主管的衛生健康和大數據管理服務行政部門報告的;
(六)存在其他嚴重違規行為的。
第三章??記分實施
第十一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同一次行政管理或監督檢查中發現同一醫務人員多次出現同一不良執業行為的,按發生一次不良執業行為予以記分。
互聯網醫院一次不良執業行為涉及兩個及以上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情形的,應當按照記分分值高的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情形進行記分。
互聯網醫院不良執業行為造成群體性事件的,應當給予兩倍或兩倍以上記分。
第十二條??互聯網醫院不良執業行為記分以一年為一個周期,從互聯網醫院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經審批以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之日起計算。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登記的互聯網醫院,第一個記分周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開始計算,到下一個與其校驗日期的月日相同之日止。
互聯網醫院被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作出暫緩校驗的決定的,自暫緩校驗決定作出之日起重新開始記分,記分周期至再次校驗合格之日止。
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進行累積計算,不同記分周期的記分不累積計算。
第十三條??互聯網醫院不良執業行為線索可通過行政管理、監督執法、考核評價、信訪投訴及其他部門移交等途徑獲得。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發現互聯網醫院存在不良執業行為線索,可自行作為辦理單位或委托同級衛生健康監督機構作為辦理單位。
辦理單位應對發現的不良執業行為線索予以核查認定,認定互聯網醫院存在不良執業行為的,制作《互聯網醫院不良執業行為記分事先告知書》,告知互聯網醫院擬記分的事實、理由、依據,并給予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權利。辦理單位結合互聯網醫院陳述申辯情況,再次認定其存在本辦法規定的不良執業行為的,應當在送達《互聯網醫院不良執業行為記分事先告知書》后7個工作日內,制作《互聯網醫院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通知書》,送達該互聯網醫院,并通知同級記分實施機構實施記分。
衛生健康監督機構在監督執法過程中,發現互聯網醫院存在本辦法規定的不良執業行為線索,應當作為辦理單位按照前款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互聯網醫院的不良執業行為按照衛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同時,送達《互聯網醫院不良執業行為記分事先告知書》。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同時送達《互聯網醫院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通知書》,并由同級記分實施機構實施記分。
對依法應當進行行政處罰的,不得使用互聯網醫院的不良執業行為記分代替行政處罰。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應當進行記分的,不能使用其他方式代替記分。
第十五條??互聯網醫院名稱變更的,其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周期不變,該記分周期內累積的記分繼續有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日常監督或者專項督查等形式,加強對互聯網醫院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互聯網醫院校驗時累計記分達到下列情形的,其登記機關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辦理校驗時,應當根據《行政許可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給予該互聯網醫院1至6個月暫緩校驗期:
(一)校驗期內共有三個記分周期,且該三個記分周期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共計達36分的;
(二)校驗期內共有兩個記分周期,且該兩個記分周期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共計達24分的;
(三)校驗期內只有一個記分周期,且該記分周期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達12分的。
第十八條??在暫緩校驗期內,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積達6分的,認定為再次校驗不合格,登記機關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行政許可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注銷該互聯網醫院《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注銷相關實體醫療機構的互聯網醫院第二名稱的執業登記。
第十九條??互聯網醫院在一個校驗期內,其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共計達到觸發暫緩校驗條件分值的80%的,其登記機關的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按規定對該互聯網醫院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二十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記分實施機構未按本辦法規定對互聯網醫院不良執業行為實施記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24年?1月1 日起施行,2025年12月31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