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相關背景
??? 2021年5月,我局聯合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印發《深圳市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中醫保資金結余留用管理辦法(試行)》(深醫保規〔2021〕5號,以下簡稱《辦法(試行)》),建立我市藥品集中帶量采購(以下簡稱集采)醫保資金結余留用制度。《辦法(試行)》自2021年6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3年,試行期間總體執行情況良好。
??? 二、目標任務
??? 為持續推動藥品集采“擴圍提質”,推動醫療機構更多采購使用集采中選藥品,促進“三醫”協同發展和治理,我局在深入總結《辦法(試行)》實施的基礎上,修訂形成《深圳市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中醫保資金結余留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 三、主要修訂內容
??? (一)《辦法》正文部分共計29條,主要明確了醫保資金結余留用適用范圍、集采藥品醫保資金預算、集采藥品醫保支出金額、定點醫療機構考核等級、結余留用比例、結余留用資金結算等內容。與《辦法(試行)》相比,主要修訂內容如下:一是調整結余留用適用范圍,全面聚焦國家組織藥品集采工作中醫保資金結余留用管理,提升醫保基金使用效率。二是將中選藥品約定采購量完成情況作為定點醫療機構考核的基礎指標,未完成約定采購量則不予支付結余留用資金,進一步加強集采考核力度,規范集采行為。三是明確定點醫療機構在特定條件下采購備供企業產品可視作采購中選產品,享受結余留用政策,減少客觀因素對考核結果的影響,提升集采考核的科學性。
??? (二)《辦法》附件分為兩部分,分別明確了結余留用資金計算公式以及定點醫療機構考核指標。與《辦法(試行)》附件部分相比,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提高結余留用資金撥付比例。刪除原有計算公式中的“統籌基金支付費用占比”,推動醫療機構更多采購使用中選藥品,更好發揮激勵與導向作用。二是根據現行政策文件規定以及采購合同約定,將30日回款率修改為次月底回款率,確保考核指標的準確性。三是將協議期內國家醫保談判藥品從醫療機構人次均藥品費用增長率的統計范圍中剔除,強化政策協同,更好推動國談藥品進院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