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啟動實施內蒙古自治區醫用耗材網上集中采購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領導小組辦公室、各有關醫用耗材生產(經營)企業:
根據衛生部、國務院糾風辦等六部委的《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規范》(衛規財發〔2012〕86號)和《2012年內蒙古自治區醫療衛生機構醫用耗材網上集中采購實施細則(試行)》的要求,經自治區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自治區藥采辦)研究決定,我區政府辦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于2013年6月10日開始執行2012年內蒙古自治區醫療衛生機構醫用耗材網上集中采購入圍結果,正式開展醫用耗材網上集中采購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實施范圍
全區政府、國有企(事)業(含國有控股企業)等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及其他自愿參加醫用耗材網上集中采購的醫療衛生機構。為保障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的順利實施,首批啟動縣級及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2014年啟動實施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
二、采購目錄
《2012年內蒙古自治區醫療衛生機構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入圍產品目錄(第一批)》。
各盟市不得再對自治區已掛網的品種重復招標。
三、網上采購時間
(一)采購過渡期:2013年6月10日至7月10日。
(二)正式執行網上采購時間:2013年7月11日執行。
(三)采購周期:原則上為2年。
四、采購過渡期的工作安排
(一)盟市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盟市藥采辦)
1.在2013年6月10日—7月10日受理醫用耗材經營(含生產直接配送)企業有關配送事宜的備案工作,依據自治區相關部門審核通過的企業名單和配送區域,以及配送企業相關資料,負責審核并在內蒙古自治區醫療機構藥品器械網上集中采購平臺(以下簡稱自治區藥采平臺)網上審核配送關系(具體操作方法參見自治區藥采平臺操作說明)。
2.管理和維護本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基本信息。
(二)醫療衛生機構
1.遴選醫療衛生機構醫用耗材使用目錄。各醫療機構依據自治區藥采平臺公布的“2012年內蒙古自治區醫療衛生機構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入圍產品目錄”,按照質量優先,價格合理的基本原則遴選確定醫療衛生機構醫用耗材采購目錄。各醫療衛生機構在遴選使用目錄時,不得遴選高于本單位歷史采購價格的產品,并對在遴選過程中發現高于或明顯低于本單位歷史采購價格的產品要及時上報自治區藥品器械集中采購服務中心。
2.完成未入圍產品的清庫工作、新入圍產品的價格調整和采購等工作。
3.選擇生產或配送企業簽訂醫用耗材購銷合同。各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合同范本(見附件5),與企業簽訂紙質采購合同。
4.醫療衛生機構在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確定配送關系后,要為本單位遴選的產品選擇配送企業,選擇配送企業時,只能在入圍生產企業選定的配送企業中選擇一家作為該產品的配送企業。
(三)生產企業
1. 生產企業對每個入圍產品選擇配送企業。
在2013年6月10日—7月10日對每個入圍產品在每個盟市選擇1~5家配送企業(含生產企業直接配送),簽訂配送協議(見附件4)。生產企業選擇配送企業時,必須覆蓋全區并保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配送。
2.生產企業直接配送的憑網上交易密碼,維護相關信息,選擇配送區域。并憑相關資料(見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5)在2013年7月10日前到擬配送盟市藥采辦審批備案,凡未在規定時間辦理的,盟市藥采辦將關閉配送區域。生產企業直接配送的必須在2013年7月10日前與所配送的醫療衛生機構簽訂醫用耗材購銷合同,同時將合同報醫療機構所屬盟市藥采辦備案。
(四)配送企業
1.凡參加醫用耗材集中采購配送的企業按照《關于2012年內蒙古自治區醫療衛生機構醫用耗材網上集中采購有關配送企業報名的通知》進行報名、資格審核、領取交易密碼和網上維護信息等相關工作。
2.確認配送關系。被生產企業委托的配送企業,于2013年6月10日—7月10日必須對被委托事宜進行確認,與生產企業簽訂入圍產品委托配送協議,承諾按成交價格及相關規定配送產品,通過內蒙古自治區藥品器械網上集中采購平臺確認配送關系,并憑相關資料和手續(見附件1、附件3、附件4、附件5)到擬配送盟市藥采辦備案。
3.簽訂購銷合同。被生產企業委托的配送企業,必須在確認配送關系后于2013年7月10日前與所配送的醫療衛生機構簽訂購銷合同(見附件5),同時將合同報醫療衛生機構所屬盟市藥采辦備案。
五、采購要求
(一)醫療衛生機構采購
1.必須嚴格執行2012年內蒙古自治區醫療衛生機構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入圍產品目錄。各醫療機構必須通過自治區藥采平臺采購入圍目錄內的產品,禁止網外采購或采購非入圍產品。
2.必須嚴格執行采購制度。按照《2012年內蒙古自治區醫療衛生機構醫用耗材網上集中采購實施細則(試行)》的有關規定,醫用耗材掛網價格是全區政府、國有企(事)業(含國有控股企業)等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采購入圍醫用耗材的最高限價。醫用耗材實際采購價格,由醫療衛生機構根據采購品種、規格、數量、回款期限等要素與生產企業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確定。實際采購價格不得高于自治區醫用耗材網上集中采購掛網價格。
各醫療衛生機構要嚴格執行實際采購價格和零售價作價政策,要按照購銷合同采購入圍產品,并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回款;要切實抓好入圍產品供應、配送、使用等環節的銜接,確保臨床使用。
3.必須嚴格執行網上采購。各醫療衛生機構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操作程序執行網上采購,配備專用電腦,安排專人負責網上采購具體工作。
4.加強內部管理,對醫用耗材的采購、儲存和使用全過程進行規范管理。
5.集中采購目錄外的醫用耗材的仍按原有途徑或方式執行。
(二)生產企業
生產企業要按合同保證供貨,在采購周期結束前不得擅自放棄入圍產品的供應;要按網上公布的入圍產品目錄所注明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和材質等供應合格的產品;不得擅自漲價或變更包裝、規格型號和材質等在網上交易。
(三)配送企業
配送企業(含生產企業直接配送)要按網上公布的入圍產品目錄所注明的產品名稱、劑型規格和材質等供應合格的產品,不得擅自漲價和變更包裝、規格型號和材質等在網上交易;要保證所配送區域醫用耗材的配送,不論是生產企業自行配送還是委托配送企業配送,急救產品須在4小時內送到,一般耗材24小時內送到,最長不超過48小時,節假日照常配送。
六、采購監管
“以政府為主導,以自治區為單位”的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按照屬地化原則進行管理,自治區、盟市、旗縣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管理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對本地區實施網上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相關單位的監督管理。
(一)各級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管理機構要按照《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規范》(衛規財發〔2012〕86號)和《2012年內蒙古自治區醫療衛生機構醫用耗材網上集中采購實施細則(試行)》的要求,建立健全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的日常監督管理制度,定期對本轄區采購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自治區藥品器械集中采購服務中心要做好全區醫療衛生機構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網上監管工作,不斷強化對網上集中采購的動態管理,要依據相關規定對掛網產品及價格進行動態調整,對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違規行為及時查處。
(二)各級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管理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合同履行情況,生產企業供應、經營企業配送等重點環節的監管。對因生產經營企業的原因,不供貨、不足額供貨或不按時供貨影響醫療衛生機構臨床使用的,按規定嚴肅處理,列入不良企業記錄名單,嚴重的將取消其入圍或配送資格,自取消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參加內蒙古自治區醫療機構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對醫療機構不執行網上集中采購、不嚴格履行合同等行為要嚴肅查處。
(三)各級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管理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對集中采購的動態監督管理,準確掌握各醫療衛生機構的采購和使用情況,并將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自治區藥采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各級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管理機構要堅決查處在網上集中采購過程中的違紀違規行為,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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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2012年內蒙古自治區醫療衛生機構醫用耗材網上集中采購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書
2. 2012年內蒙古自治區醫療衛生機構醫用耗材網上集中采購生產企業配送申請書
3. 2012年內蒙古自治區醫療衛生機構醫用耗材網上集中采購企業配送承諾書
4. 2012年內蒙古自治區醫療衛生機構醫用耗材網上集中采購入圍產品委托配送協議
5. 2012年內蒙古自治區醫療衛生機構醫用耗材網上集中采購購銷合同(范本)
6. 2012年內蒙古自治區醫療衛生機構醫用耗材網上集中采購購銷合同產品明細表
7. 內蒙古自治區各級藥械集中采購經辦機構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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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