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基藥采〔2011〕19號關于催報各市(州)上報醫療機構醫用耗材陽光采購工作自查情況的通知
各市(州)衛生局: 為加強各市(州)醫用耗材陽光采購工作的監管力度,規范醫療機構采購行為,我中心印發《關于各市州加強醫用耗材陽光采購監管工作的通知》(川藥招監〔2011〕44號)要求各市(州)衛生局于4月1日前將轄區內醫療機構醫用耗材采購自查報告上報我中心。截至規定日期,遂寧市、涼山州等部分衛生局按要求上報了自查報告,但仍有部分市(州)未上報相關情況。請目前還未上報自查報告的市(州)衛生局務必于6月1日前將本轄區內醫療機構醫用耗材自查情況上報省基本藥物集中采購服務中心。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