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見》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12/29
歷史中標
正文:
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治理高值醫用耗材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推動國家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在我省平穩落地實施,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印發的《關于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見》(醫保發〔2020〕51號)和我省3部門印發的《關于做好我省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粵醫保發〔2020〕31號)要求,現就有關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貫徹執行國家配套措施。各地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落實好國家配套政策,推動冠脈支架生產、采購、配送、使用與現行醫療保障、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政策有機銜接。
二、嚴格執行中選結果,規范平臺掛網和配送工作。冠脈支架集采中選品種按中選價格在省、廣州、深圳平臺掛網交易,醫療機構可自主選擇任一平臺采購。非中選的冠脈支架在不高于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最高報價7000元/支的前提下,按省內外(含各省集采帶量價格)最低采購價予以掛網。同時,各平臺要對同種(類)產品的交易價格按高價區、中價區、低價區進行標識,提示醫療機構。已完成任務量或未報量的醫療機構,優先使用中選產品。
三、做好冠脈支架醫保支付標準制訂工作。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采購中選品種的中選價作為支付標準,全額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對非中選品種設定最高醫保支付標準,并結合當地實際,采取相應措施,兩年內逐步調整支付標準,使其不超過最高中選價。
四、完善對醫療機構的激勵約束機制。各地要做好與結余留用等激勵政策相銜接,在不下調相應的病種(病組)的分值情況下,醫療費用仍按原辦法結算,避免重復激勵。
五、加強定點醫療機構協議考核管理。各地要將定點醫療機構執行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采購使用情況及時納入年度定點醫療機構醫藥服務考核評價體系,并與醫保基金支付相掛鉤。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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