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衛生計生局、楊凌示范區社會事業局、韓城市衛生計生局、神木縣、府谷縣衛生局,委直委管各單位,省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心、省衛生監督所:
?????? 為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醫用耗材采購行為,根據《陜西省醫用耗材網上陽光采購實施方案》(陜衛藥政發〔2015〕175號)要求,我省分類分批開展了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近期已完成首批醫用耗材(血管介入類)的企業申報、資質和掛網價格審定等工作,并在省藥械集中采購平臺公布掛網目錄。現將醫療機構血管介入類醫用耗材網上陽光采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全省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中心血站、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鼓勵其他醫療機構參照實行醫用耗材網上陽光采購。
二、掛網目錄
結合企業申報、資質審核等情況,血管介入類醫用耗材根據有無限價區分為限價掛網品種目錄及備選品種目錄。其中:限價掛網品種目錄是指通過產品資質審核,有限價參考省中標(入圍)掛網價格或我省公立醫療機構采購價格,取其最低價經企業確認后形成的品種目錄。備選品種目錄是指已經通過產品資質審核,但沒有限價參考省中標(入圍)掛網價格或我省公立醫療機構采購價格的品種目錄。
醫療機構原則上在限價掛網品種目錄范圍內選擇相應產品,采購價格不得高于“限價”及本機構現行采購價格。確因臨床必須且限價掛網品種目錄中沒有相應掛網產品的,按照總量控制、醫院負責、網上采購、部門監管的原則,在省采購平臺上實行備案采購。備案采購應優先選擇使用備選品種目錄內產品。備案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同類醫用耗材采購金額的5%。省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心定期對醫療機構備案采購相應信息進行公示。
三、采購時間
從即日起,醫療機構在省藥械集中采購平臺做好網上陽光采購相關準備工作,并于2016年4月1日起正式開展血管介入類醫用耗材網上陽光采購。
交易賬戶開設、證書安裝、目錄勾選及產品議價等具體操作詳見省藥械集中采購平臺發布的《陜西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交易系統操作手冊》(以下簡稱《操作手冊》)。
四、采購程序
1.醫療機構根據限價掛網品種目錄信息,根據采購數量、回款周期等要素與掛網生產企業合理議定價格。
2.醫療機構必須嚴格按照《操作手冊》要求,真實、及時地在平臺上填寫成交品種、規格、型號、價格和數量等相關信息,嚴禁任何形式的平臺外采購。
3.醫療機構可組建區域性或跨區域性采購聯合體,探索進一步降低采購價格。
五、價格管理
省采購平臺對各醫療機構實際采購價格、數量等相關數據進行匯總統計,并將價格劃分區段管理。各醫療機構依據價格區段信息調整采購價格,避免高價采購。省采購平臺的價格區段將隨醫療機構采購價格、數量的變化而實時變化。
六、動態調整
1.價格動態調整。生產企業在指定省、市中標(掛網)的最新價格如果低于陜西省掛網價格,每年的6月、12月,企業應主動申報調整陜西省相應掛網價格,平臺予以公示。若企業逾期不申報,經核查確認后,記入生產企業不良記錄,并將該產品暫停掛網1年。醫療機構也應當根據產品掛網限價的調整,適時對產品采購價格進行調整。
2.品種動態調整。陽光掛網采購啟動后,生產企業在指定省(市)有中標(掛網)價格記錄的,經申報核查后予以掛網;或者連續6個月,在陜西省有3家以上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備案采購使用的,經申報核查后予以掛網。
3.質量動態調整。對使用、配送等過程中發現質量安全問題的及時予以調整。
七、配送管理
1.醫用耗材經營企業在省藥械集中采購平臺注冊,按規定報送相關材料,明確配送范圍。
2.生產企業可將醫用耗材直接配送到醫療機構,也可委托平臺注冊的醫用耗材經營企業配送。配送企業的確定實行雙向選擇,省采購中心將有關情況實時在平臺公布。
配送具體管理工作按照《陜西省醫用耗材網上陽光配送工作管理辦法》執行。
八、費用結算
醫療機構與企業結算貨款的時間,自醫用耗材入庫之日起不得超過90日。如遇政策調整,按新政策規定的方式和時間執行。
九、監督管理
1.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作為本區域、本單位醫用耗材網上陽光采購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綜合協調,明確工作任務,落實人員職責,精心組織實施。
2.自2016年4月1日起,醫療機構血管介入類醫用耗材采購必須通過采購平臺完成,嚴禁醫療機構任何形式的平臺外采購。
3.醫療機構要加強內部管理,避免在啟動“陽光采購”時間節點前出現不良“大庫存”。要逐年降低醫用耗材占比,規范醫療行為,促進醫用耗材的合理使用。
4.省醫療機構采購中心應健全采購平臺功能,及時提醒采購價格處于較高區段的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在收到提醒后,應綜合分析研判,適時調整不合理采購價格。省衛生計生委將定期向醫療機構反饋價格處于較高區段的重點監控產品的采購情況。
5.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醫用耗材陽光采購的監督管理,準確掌握采購、配送和使用情況,規范醫用耗材特別是高值醫用耗材的合理使用;發現違紀違規行為的,要及時進行約談、警示通報,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整改的,將進行督查,按相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上報委藥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