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標文件第11頁合格投標人3.2點由原來現修改為“投標人須為醫用耗材生產企業,同一包號,同一品牌的產品只接受一個供應商或屬同一集團公司同一品牌的兩個供應商組成聯合體參加投標”。 2、招標文件第17頁投標保證金16.1點由原來現修改為“投標人須提交人民幣壹萬叁仟元整(即¥13,000.00元)保證金”。 3、招標文件第53頁“必要資格證明材料”1.3點由原來現修改為“提供醫用耗材生產企業證明材料(如組成聯合體投標的,須提交聯合協議,并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 其他事項保持不變,特此通知。
東莞市政府采購中心
2014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