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持續推進高值醫用耗材治理,確保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后接續采購中選結果平穩落地,按照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后接續采購中選結果,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落實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后接續采購和使用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采購主體
參加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后接續采購的我市公立醫療機構(含軍隊醫療機構,下同)和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簡稱醫療機構)。
二、采購品種和約定采購量
(一)采購品種。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聯合采購辦公室公布的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后接續采購中選品種(詳見附件)。
(二)約定采購量。約定采購量為我市醫療機構與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后接續采購中選產品生產企業簽訂的協議采購量。
三、采購周期
本次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后接續采購中選結果采購周期為3年。在采購周期內,每年簽訂采購協議。續簽采購協議時,由醫療機構參考上年度臨床使用情況,企業供應情況等因素,在國家組織醫用耗材聯合采購平臺填報協議采購量,原則上不少于該中選企業上年度協議采購量。
四、主要任務
(一)執行帶量采購結果。采購部門及時將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后接續采購中選產品按中選價格掛網。組織醫療機構、中選產品生產企業及其確定的經營企業簽訂購銷合同,明確完成協議采購量。采購周期內,如有未中選產品或新獲批產品接受最高有效申報價,由企業向國家聯合采購辦公室申請,可按未中選產品在采購周期內掛網,并允許其在下一年度采購周期中按中選產品依據量價掛鉤的原則參與帶量采購。
(二)優先使用中選產品。醫療機構要暢通中選品種進院渠道,協議期內優先使用帶量采購中選產品,并不得在進院、庫存等環節向中選企業收取附加費用,確保完成協議采購量;超出協議采購量的部分,中選企業仍需按中選價格進行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在中選產品協議采購量完成的前提下,醫療結構可結合臨床使用實際,在采購平臺適量采購其他價格適宜的產品。鼓勵其他產品自主將價格調整到合理水平,與中選產品保持合理比價關系。
(三)實行醫保直接結算政策。醫保經辦機構根據醫療機構采購中選產品數量,在到貨確認30個工作日內,將貨款撥付供貨企業,醫療機構按照中選價格向患者收費。在采購周期內,超過協議采購量的部分,生產企業繼續按照中選價格供應,醫保基金繼續按時結算貨款。對當月醫保基金不足以支付醫療機構結算貨款的,由醫療機構自行結算。
(四)做好醫保支付政策銜接。醫保經辦部門將冠脈支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包括招標范圍內中選、未中選、未投標產品,非招標范圍產品),做好編碼賦碼等相關工作。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后接續采購中選產品以中選價格為支付標準,醫保基金按規定比例支付。中選產品以外的冠脈支架最高醫保支付標準為848元,不高于最高支付標準的,醫保基金據實按規定比例支付;患者使用銷售價格高于最高支付標準的產品,醫保基金以最高支付標準按規定比例支付;對于銷售價格高于最高支付標準2倍的(不含2倍),按照最高支付標準的110%作為該耗材的醫保支付標準,患者個人增付部分按照我市現行規定執行。
(五)落實結余留用政策。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后接續采和使用實施后,按病種定額付費、按人頭總額付費等付費方式,首個采購年度不調整付費權重或預算額度,以后年度按規定相應調整付費標準或預算額度,產生的結余部分,按規定由醫療機構全部留用。未完成采購協議規定采購量的醫療機構,協議年度結束,扣除其相應病種的全部履約保證金。
(六)加強產品質量監管。加強對中選產品生產、流通、使用全鏈條質量監管,堅決防范因價格下降而降低質量的行為。生產企業嚴格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等規定要求組織生產,保證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按照采購協議建立生產企業應急儲備、庫存和停產報告制度。對執行中,不能保證質量等行為,采取賠償、懲戒、退出、備選和應急保障措施,確保患者使用安全。
(七)加強監測考核。在保證中選產品用量的前提下,各醫療機構可以繼續采購并使用其他價格適宜的醫用耗材,但采購數量不得超過中選產品。按照“每月監測、年度考核”的要求,對醫療機構執行協議采購量進度和回款情況開展監測和督導,并納入公立醫療機構考核和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考核,考核結果與集采結余留用資金掛鉤,確保完成采購周期內合同用量。
(八)嚴厲懲處不法行為。加強市場監管,規范市場秩序,不定期開展巡查和監督檢查,增強自律合規經營意識。加強部門統籌聯動,監測中選企業履約情況,包括產品供應、配送、專用工具以及伴隨服務提供情況,將不能良好履約和因商業賄賂等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中選企業和經營企業納入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記錄,并根據嚴重程度予以相應懲戒。嚴厲打擊欺詐騙保、非法倒賣、壟斷價格等違法行為,保證中選產品在我市有序流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單位要落實領導責任、管理責任、保障責任、監督責任,確保取得實效。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強溝通合作、協調聯動、各司其職、形成合力。
(二)壓實主體責任。各單位、各部門要強化責任意識,落實責任分工,層層傳導壓力,確保結果平穩落地。
(三)加強宣傳工作。各有關部門及時準確解讀政策,加強宣傳引導,及時回應關切,合理引導預期,努力營造改革的良好氛圍。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天津市落實國家藥品集中采購工作小組辦公室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