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啟動內蒙古自治區醫療機構高值醫用耗材陽光采購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藥采辦,自治區藥采中心,各有關醫用耗材生產、經營企業:
根據自治區衛生計生委、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醫療機構高值醫用耗材陽光采購管理辦法》和《2014年內蒙古自治區醫療機構高值醫用耗材陽光采購實施方案》的要求,經自治區藥采辦研究決定,我區政府辦縣級及縣級以上醫療機構于2014年12月30日啟動高值醫用耗材陽光采購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實施范圍
自治區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等舉辦具有相應資質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鼓勵其他醫療機構參加高值醫用耗材網上集中采購。
二、采購目錄
《2014年內蒙古自治區醫療機構高值醫用耗材陽光采購掛網產品目錄》。
各盟市不得再對自治區已掛網的品種重復招標采購。
三、網上采購時間
(一)采購過渡期: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月31日。
(二)正式執行網上集中采購時間:2015年2月1日。
(三)采購周期:暫不設定采購周期
四、采購過渡期的工作安排
(一)盟市藥采辦
1.在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月31日受理高值醫用耗材經營(含生產直接配送)企業有關配送事宜的備案工作,依據自治區相關部門審核通過的企業名單和配送區域,以及配送企業相關資料,負責審核并在內蒙古自治區醫療機構藥品器械網上集中采購平臺(以下簡稱自治區藥械采購平臺)網上審核配送關系(具體操作方法參見自治區藥械采購平臺操作說明)。
2.管理和維護本轄區內醫療機構基本信息,督促本轄區醫療機構遴選采購目錄,開展采購工作。
(二)醫療機構
1.遴選醫療機構高值醫用耗材使用目錄。各醫療機構依據自治區藥械采購平臺公布的《2014年內蒙古自治區醫療機構高值醫用耗材陽光采購掛網產品目錄》,結合臨床使用實際,遴選確定醫用耗材采購目錄。
2.合理議定采購價格。各醫療機構可參照生產企業自主報價、各省中標價、區內相關醫療機構歷史采購價等信息,落實“帶量采購、量價掛鉤”與掛網企業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議定成交價格,鼓勵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聯合采購,發揮批量采購優勢,進一步降低采購價格。
3.完成未掛網相關產品的清庫工作,新交易產品的價格調整和采購等工作。
4.選擇生產或配送企業簽訂高值醫用耗材購銷合同和廉潔購銷合同。各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購銷合同范本和廉潔購銷合同(見附件4、附件5),與企業簽訂紙質購銷合同和廉潔購銷合同。
5.醫療機構在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確定配送關系后,要為本單位遴選的產品選擇配送企業,選擇配送企業時,只能在掛網生產企業選定的配送企業中選擇一家作為該產品的配送企業,每個產品在一家醫療機構只能有一個配送企業。
(三)生產企業
1.掛網產品自主報價。各生產企業務必于2014年12月26日登陸自治區藥械采購平臺對審核通過的產品進行自主報價,未報價的產品不能進行交易。
2.生產企業通過自治區藥械采購平臺為每個掛網交易產品選擇配送企業。過渡期內生產企業要為每個掛網交易產品在各盟市選擇配送企業(含生產企業直接配送),簽訂配送協議(見附件3)。
(四)配送企業
1.確認配送關系。被生產企業委托的配送企業,在過渡期內必須對被委托事宜進行確認,與生產企業簽訂產品委托配送協議,承諾按成交價格及相關規定配送產品,通過自治區藥械采購平臺確認配送關系,并憑相關資料和手續(見附件1、附件2、附件3)到擬配送盟市藥采辦備案。
2.簽訂購銷合同和廉潔購銷合同。被生產企業委托的配送企業,必須在確認配送關系后于2015年1月31日前與所配送的醫療機構簽訂購銷合同和廉潔購銷合同(見附件4、附件5),同時將紙質合同報醫療機構所屬盟市藥采辦備案。
五、采購要求
(一)醫療機構
1.必須嚴格執行采購制度。醫療機構使用納入陽光采購目錄范圍內的高值醫用耗材,必須通過自治區藥械采購平臺進行采購,全部實行電子化、信息化交易,所選高值醫用耗材品種、價格、生產廠家等信息要公開、陽光、透明,禁止網外采購或采購非掛網產品或以非掛網產品替代掛網產品。按照《內蒙古自治區醫療機構高值醫用耗材陽光采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高值醫用耗材陽光采購實行先行網上集中交易,完善生產企業及產品信息庫后,分期分批逐步實行集中限價掛網,由醫療機構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在限價內議定采購。首次掛網不設定采購限價。高值醫用耗材實際采購價格,由醫療機構根據采購品種、規格、數量、回款期限等要素與生產企業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確定。自治區藥械采購平臺建立采購價格預警機制和價格公示制度,對醫療機構采購價格進行網上監控,高值醫用耗材采購價格在平臺交易系統內進行公示,實現數據共享。
各醫療機構要按照購銷合同采購掛網產品,并按約定時間及時回款;要切實抓好掛網產品供應、配送、使用等環節的銜接,確保臨床使用。
2.必須嚴格執行網上采購。各醫療機構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操作程序執行網上采購,配備專用電腦,安排專人負責網上采購具體工作。要加強內部管理,對醫用耗材的采購、儲存和使用全過程進行規范管理。
3.2014年內蒙古自治區醫療機構高值醫用耗材陽光采購掛網產品目錄外的其他醫用耗材,暫按原有途徑或方式執行。
(二)生產企業
生產企業是高值醫用耗材供應配送第一責任人,生產企業要按合同保證供貨,在采購過程中不得擅自放棄掛網產品的供應;要按網上公布的掛網產品目錄所注明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和材質等供應合格的產品;不得擅自變更包裝、規格型號和材質等在網上交易。
高值醫用耗材掛網結果執行后,根據臨床使用實際,生產企業或由醫療機構委托的生產企業可于每個季度末的后3個工作日,向自治區藥采中心提出新增產品書面申請,按照《2014年內蒙古自治區醫療機構高值醫用耗材陽光采購實施方案》有關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查合格的產品,給予補充掛網采購。
(三)配送企業
配送企業(含生產企業直接配送)要接受生產企業的委托配送,不得轉委托。按自治區藥械采購平臺公布的產品目錄所注明的產品名稱、劑型規格和材質等供應合格的產品,不得擅自變更包裝、規格型號和材質等在網上交易;要保證所配送區域醫用耗材的配送,不論是生產企業自行配送還是委托配送企業配送,急救產品須在4小時內送到,一般耗材24小時內送到,最長不超過48小時,節假日照常配送。
在采購過程中,醫療機構和生產企業可向醫療機構所在盟市藥采管理機構提出配送企業變更申請,經核實后可解除或變更配送關系。
六、采購監管
高值醫用耗材陽光采購工作按照屬地化原則進行管理,采購全過程由各級藥采管理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各級藥采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對陽光采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自治區藥采中心配合相關成員單位做好高值醫用耗材陽光采購情況的網上動態監測。
(一)各級藥采管理機構接受社會各界對高值醫用耗材陽光采購所涉違法違規行為的實名書面舉報,及時受理和查處舉報問題,依法依規維護高值醫用耗材陽光采購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高值醫用耗材陽光采購實行信息公開和考核制度,自治區藥采中心定期對參加采購的企業、醫療機構進行考核。
(三)建立嚴格的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加強對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供應及配送工作的監督管理力度,建立不良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對采購過程中發現有違規行為的,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藥械集中采購不良記錄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給予處理。
(四)各級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管理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對陽光采購的動態監督管理,準確掌握各醫療機構的采購和使用情況,并將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自治區藥采領導小組辦公室。
??????????
?
?
201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