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保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完善醫藥集中帶量采購和執行工作機制的通知》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4/12/10
歷史中標
正文: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三醫聯動”改革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實黨的二十大、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和2024年《政府工作報告》有關部署,近日國家醫保局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印發《關于完善醫藥集中帶量采購和執行工作機制的通知》(醫保發〔2024〕31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在原有政策基礎上進一步完善醫藥集中帶量采購和執行工作機制,引導醫療機構、醫藥企業遵循并支持集中帶量采購機制,鞏固深化藥品、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改革成果,讓更多患者受益。
《通知》重點從集采藥品耗材的進院、使用、監測、考核、反饋等各環節提出細化措施,體現出部門間協同監管、優先使用中選產品的政策導向。
在進院使用方面,要求地方在各批次集采執行第3個月起開展排查梳理,督促醫療機構盡快完成進院工作。鼓勵村衛生室、民營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參加集采,方便群眾就近購買中選藥品。要求醫療機構提升中選產品使用管理水平,完善內部考核辦法和薪酬制度,加強處方點評,合理優先使用中選產品,制約無正當理由開具高價非中選藥品的行為。做好集采結余留用政策與支付方式改革激勵約束機制的銜接,綜合體現對醫療機構采購和使用中選藥品耗材的正向激勵。
在監測考核方面,加強集采品種掛網價格管理,強調中選產品應及時按中選價掛網,對價格高于相關政策規定的非中選產品采取暫停采購、撤網等措施。健全常態化監測機制,動態監測中選品種、醫療機構的采購進度、采購量占比情況。明確醫療機構未完成約定采購量或非中選產品采購比例超過規定要求的,視為考核不合格;同時,針對臨床需求發生重大變化的藥品、短缺藥、急搶救藥和季節性用藥等特殊品種優化考核,不搞“一刀切”。
在供應保障方面,要求健全省級層面的集采工作會商機制,省級醫保部門會同衛生健康及相關部門、醫療機構、中選企業等,暢通溝通渠道,會商處置醫療機構反映的供應不足、配送不及時、選擇性配送等問題。強調進一步明確中選藥品持續穩定供應的具體要求,以及合理選擇其他替代藥品的例外措施。
在協同監管方面,協同推進行業綜合監管,相關部門分析研判“帶金銷售”等不正之風線索,對無故不按規定優先使用中選藥品和耗材的醫療機構,采取提醒教育、約談、通報等措施,情節嚴重的由醫保、衛生健康部門開展聯合約談,必要時將有關線索移交,推動形成鼓勵優先使用中選藥品和耗材的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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