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醫保局、衛生健康委,各定點醫藥機構,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改革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強化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執行情況監測和通報,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采購流程,加強數據審核
定點醫藥機構要結合臨床使用需求,科學、合理填報采購需求量,嚴格按照集中帶量采購工作程序,通過市醫藥采購平臺簽訂購銷協議,對填報采購需求量不符合各批次集中帶量采購填報要求的,要及時說明情況。各區醫療保障部門加強對轄區定點醫藥機構采購量申報、情況說明的審核把關,對于未按要求填報、填報數據明顯不合理或情況說明不充分的,要督促轄區定點醫藥機構重新填報。
二、強化組織落實,保障采購供應
定點醫藥機構、生產經營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通過市醫藥采購平臺簽訂購銷協議,切實履行協議約定,根據約定采購量,合理安排采購進度。生產經營企業按照協議約定及時、足量滿足定點醫藥機構采購需求,采購周期內若提前完成當年約定采購量,超出部分中選企業仍應按中選價進行供應。
三、加強監測評價,確保優先使用
各醫療機構應暢通中選產品進院渠道,優先采購和使用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加強采購、使用、庫存等全環節監測評價,確保按要求完成約定采購量。對于不按規定采購、使用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的定點醫藥機構,從公立醫院績效考核、定點協議管理考核、醫療機構負責人目標責任考核中予以懲戒。
四、加強使用管理,強化合理診療
各醫療機構應落實醫療管理主體責任,持續加強藥品、醫用耗材使用管理,加大醫務人員培訓力度,嚴格執行有關診療指南、技術操作規范等,堅持安全、有效、經濟、適宜原則,合理選擇治療方法,合理使用藥品、醫用耗材。持續強化處方審核、處方點評和病例分析,規范醫師診療行為。對于不按規定合理使用藥品的醫務人員,按照《處方管理辦法》和《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試行)》相應條款嚴肅處理。
五、完善采購平臺,加強執行監測
市醫藥采購中心完善采購平臺功能,加強集中帶量采購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進度、供應保障監測信息化支撐。按照“每月監測、季度推動”的原則加強采購執行監測和推動,市醫保部門組織市醫藥采購中心每季度梳理定點醫藥機構集采執行進展情況報告,包括采購進度、中選產品采購數量占比、非中選產品和可替代產品采購情況,相關情況通報各區醫保部門并抄送衛生健康部門。
六、夯實工作職責,有序推進集中帶量采購工作
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含軍隊醫療機構)均應參加集中帶量采購,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自愿參加,參與集中帶量采購的定點醫藥機構是履行采購協議的第一責任人,加強采購履約管理。市醫保部門加強對集中帶量采購執行情況的組織推動,各區醫保部門加強對轄區定點醫藥機構的督促和指導,市醫藥采購中心提供相應數據支持。市、區衛生健康部門加強醫療機構合理診療管理,配合醫保部門開展數據通報、約談等工作,督促醫療機構整改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