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實施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12/31
歷史中標
摘要:
正文:
各市(州)醫療保障局,有關醫藥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34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加快落實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通知》(醫保辦發〔2020〕59號)文件要求,現就我省實施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以下簡稱信用評價制度)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在我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臺掛網,以及在公立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非公立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開展備案采購的醫藥企業(含藥品生產許可持有人、藥品和醫用耗材生產企業、與生產企業具有委托代理關系的經銷企業,以及配送企業,下同),在定價、投標、履約、營銷等過程中,通過《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事項目錄清單(2020版)》(附件1)所列失信事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納入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范圍。
二、工作要求
實施信用評價制度中所涉企業守信承諾、采集記錄失信信息、失信行為信用評級、失信責任分級處置、醫藥企業信用修復等,均按照國家醫療保障局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指導中心《關于印發〈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的操作規范(2020版)〉的通知》(醫保價采中心函〔2020〕24號,以下簡稱《操作規范》)(附件2)和《關于印發〈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級的裁量基準(2020版)〉的通知》(醫保價采中心函〔2020〕25號,以下簡稱《裁量基準》)(附件3)文件規定執行。省級醫療保障部門結合實際探索量化評分的信用評價辦法,提升信用評級的標準化規范化水平。
三、實施要求
(一)提供守信承諾。符合本通知規定的醫藥企業應以獨立法人名義向四川省藥械招標采購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省藥招中心)提交《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行為信用承諾書》(以下簡稱《承諾書》)。2021年2月底前,醫藥企業《承諾書》提交比例達到80%以上;2021年3月底前,達到95%以上;2021年4月1日起,省藥招中心不再受理未提交《承諾書》的醫藥企業產品投標或掛網申請等相關業務;截至2021年6月1日,對未提交《承諾書》的醫藥企業,在保證醫療機構臨床需要的前提下,撤銷其所有產品在省藥械采購平臺的掛網、中標或配送資格。
(二)失信主動報告。提交《承諾書》的醫藥企業要對照《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事項目錄清單(2020版)》所列失信行為,主動向省藥招中心報告自《指導意見》印發之日(2020年8月28日)起,企業自身及其員工、委托代理企業在我省發生的失信行為。報告內容應及時、全面、完整、規范,不得瞞報、漏報、不報。
(三)信用主動修復。發生失信行為的醫藥企業,可按照《操作規范》規定,采取對應措施主動修復信用,并向省藥招中心提交正式的信用修復報告,省藥招中心按照《裁量基準》《操作規范》進行核實。確認修復有效的,合理調整醫藥企業失信等級,直至清零。
上述工作具體操作流程及《承諾書》模板等由省藥招中心另行公布。
四、工作職責
省藥招中心在四川省醫療保障局的指導下,負責在省藥械采購平臺搭建信用評價管理專區,組織醫藥企業提交《承諾書》,建立失信信息報告記錄渠道,探索量化評分開展醫藥企業信用評級,分級處置失信違約行為,完善醫藥企業信用修復機制,并就運用評價結果提出合理化建議。各市(州)醫療保障局要推動轄區內醫藥企業、醫療機構積極參與,引導醫藥企業自覺履行遵守價格規則、誠信經營的義務,引導醫療機構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信用評級更優的醫藥企業作為供應或配送單位。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四川省醫療保障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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