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山東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08/25
歷史中標
正文:
魯醫保發〔2022〕23號
各市醫療保障局:
現將《山東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專家庫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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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2年8月23日 ?
(此件主動公開)
山東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山東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的管理,健全集中采購專家庫制度,保證集中采購工作公平、公正,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專家庫的組建、使用、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山東省醫療保障局負責專家庫的組建和管理,加強與相關部門專家資源的互聯共享。山東省醫療保障局、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為專家庫的主要使用和管理單位。市級醫療保障部門可根據業務需要使用專家庫。
第四條??山東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專家庫為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審專家庫藥品和醫用耗材專家分庫,為山東省開展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提供相關咨詢、評審、議價、談判、論證、調研等技術支撐。
第二章 ?專家分類及確定
第五條??依據專家工作性質及業務需求,實行分類管理。
(一)醫學類專家:應具有臨床醫學、中醫學等醫學專業知識,在醫療機構從事臨床及臨床相關工作,涵蓋醫療機構臨床各科室、各學科。
(二)藥學類專家:應具有藥學、藥物制劑、中藥學、制藥工程等專業知識,在醫療機構、高等院校、藥品審評機構、藥品檢驗機構從事制劑、臨床藥學、藥學科研教學、藥品檢驗、藥品審評等工作。
(三)醫用耗材類專家:應具有臨床醫學、醫學影像學、口腔醫學、護理學等醫學專業知識,在醫療機構從事臨床及臨床相關工作或從事醫用耗材管理、使用、維護等工作,熟悉醫用耗材的性能、質量要求和使用范圍等。
(四)檢驗試劑類專家:應具有臨床醫學、醫學檢驗學等醫學專業知識,在醫療機構從事實驗室或臨床醫學檢驗等工作。
(五)醫藥價格類專家:應熟悉醫藥價格政策,了解價格管理等相關工作的人員。
(六)管理類專家:應為熟悉相關政策、長期從事政策研究的行政管理機構人員,各醫療機構負責藥品、醫用耗材和器械采購人員,科學院所、學會、協會等主要研究醫藥相關領域的專家。
第六條??專家采用單位推薦的方式,經資格審查合格后入庫。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技術類專家應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五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同等專業水平是指取得國家相關注冊職業資格不少于3年;??
(二)非技術類專家應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術經驗,即從事本職崗位工作3年以上(含3年);
(三)能夠較熟練使用計算機常用辦公軟件;
(四)熟悉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政策,對本專業領域國內外技術水平和發展動向、本專業內的市場現狀有較深的了解;
(五)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服從管理,自覺接受監督;
(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學風嚴謹、辦事公正、堅持原則、責任心強,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能夠保證必要的時間和精力勝任相關工作,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八)未因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受到行政處罰、政務處分的;未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未被列入山東省信用信息平臺聯合懲戒名單;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推薦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準確填報本單位推薦入庫的專家信息,加蓋公章后,通過醫療保障部門逐級審核上報至山東省醫療保障局。山東省醫療保障局負責對各單位所推薦的專家進行審定,并按專家所在地區、單位性質、醫院等級、專業類別進行分類(組)管理。使用單位負責組織對入庫專家進行必要的政策法規和業務等知識的培訓。
第八條??專家每屆任期為3年,實行動態管理,如因退休、離崗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的,由專家推薦單位提出退出、增補專家庫申請,醫療保障部門按相關要求進行更新調整。
第三章 ?專家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相關目錄、方案、規則、制度及工作方式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依法按照國家、省醫療保障政策法規獨立進行集中采購相關工作,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預;
(三)對所參與的相關工作有知情權和建議權;
(四)查閱履行職責所需的相關文件資料,對企業提供材料中不明確的問題,有權要求相關企業做出解答或澄清;
(五)對該專家庫管理辦法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獲得參與相應工作的勞務報酬和報銷差旅住宿等合規費用;
(七)可根據本人意愿提出退出專家庫申請;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專家履行以下義務:
(一)參與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目錄、規則的合理性、可行性論證,對相關企業及產品資格的符合性檢查,藥品和醫用耗材療效、成本論證分析,相關咨詢、評審活動,以及受使用單位委托的其他相關事項;
(二)認真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意見署名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參與起草書面工作報告,并在工作報告上簽字。對結論持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方式闡述不同意見和理由;
(四)遵守各項紀律規定,不得與任何企業人或與評審結果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企業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其它好處;
(五)對工作過程保密,不得向企業或者與評審結果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人透露評審內容、時間、地點等相關的任何信息,或應當保密的其他情況;
(六)準時參加各項活動,因客觀原因不能參加的應提前請假;
(七)自覺抵制工作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向有關紀檢監察部門反映或舉報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積極配合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八)個人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過單位申請辦理信息變更;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專家受邀參加相關活動,應做出無利益沖突聲明,并簽署保密和廉潔承諾書。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一)在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任職、兼職或者持有股份的;
(二)任職單位與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為同一法人代表的;
(三)近親屬在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擔任領導職務的;
(四)本人與申報項目存在直接利益關系的;
(五)本人與申報項目的醫療機構,為申報項目提供主要技術支持的第三方企業等,存在雇傭、持股、贊助等關系的;
(六)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開展工作的。
發現專家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使用單位有權要求其回避。專家不主動回避的,使用單位應立即終止其參與的相關活動,該專家做出的結論無效。
第四章 ?專家選定和抽取
第十二條??專家人選主要采取抽取和選定兩種方式。
對于議價、談判、評審類工作,使用單位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專家人選。對于參加咨詢、論證、調研等工作,可由使用單位根據工作具體需要,直接從專家庫選定專家,或組織相關單位從專家庫范圍或專家庫之外推薦專家。
第十三條 ?專家抽取程序及要求:
(一)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需要專家,由使用單位根據工作內容和任務需要,明確專家組人數,原則上應為3人以上單數,并分地區、醫院級別和專業類別,合理確定專家比例,啟動專家抽取程序;
(二)專家抽取工作由使用單位在相關部門監督下,通過抽取終端從專家庫中分地區、醫院級別和專業抽取所需人數,并抽取備選專家;
(三)從抽取專家到開始工作的時間一般不超過24小時;全省范圍內抽取專家的,從抽取專家到開始工作的時間一般不超過48小時;
(四)所抽取的專家因故無法參加時,按備選專家產生先后順序依次遞補;
(五)專家抽取名單一經確認,應當嚴格保密。在專家到位前,現場抽取人員和監督人員,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泄露相關信息;
(六)專家抽取信息如有泄密,應重新抽取;
(七)專家抽取過程應當全程錄音錄像,抽取專家工作完成后,如實記錄專家抽取結果及到位情況,并由現場抽取人員和監督人員簽字確認,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 ?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需選定專家時,由使用單位根據工作內容和任務需要,明確專家人數,并按專家單位性質、醫療機構級別和專業類別,研究確定推薦單位或者專家數量,必要時指定專家名單,以函件或直接電話通知的方式選定專家。?
第五章 ?專家管理
第十五條??建立專家工作考評機制,按照“誰組織、誰考評”的原則,結合專家參與的工作,由使用單位負責考評專家出勤、遵守紀律以及專家評審水平等情況。
第十六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單位將相關情況通知專家主管單位:
(一)通知時確認出席相應工作,其后又不按時參加的,且未及時告知相應通知人員的;
(二)不正確履行專家義務的;
(三)在工作過程中出現明顯錯誤,但對相應工作結果未造成實質影響的;
(四)未按照規定要求主動提出回避,對評審結果未造成實質影響的;
(五)涉及保密工作時,私自將通訊工具帶入工作區域的、私自與外界溝通泄露涉密信息的、或將涉密材料帶出工作現場等不遵守紀律的;
(六)專家工作單位變動或聯系方法發生變更又不及時更新相關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七條??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單位應報山東省醫療保障局,山東省醫療保障局可終止其專家資格,并視情況通知專家主管單位:
(一)提供不實信息、偽造履歷及資格等方式騙取專家資格的;
(二)年齡在60周歲及以上,或因健康或工作原因不能繼續擔任專家的;?
(三)本人提出不能繼續擔任專家的;
(四)累計三次無故不履行專家職責的;
(五)故意并且嚴重損害醫療機構、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正當權益的;
(六)私自接觸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索取或接受其饋贈、宴請和其他利益的;
(七)從事涉及藥品集中采購有償中介活動的;
(八)違反規定泄露有關工作情況和信息,影響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相關工作正常進行的;
(九)違背公正、公平原則,影響和干預工作結果,以及其他損害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公正行為的;
(十)紀檢監察機構提出監察建議,認為損害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公正的行為;
(十一)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被列入山東省信用信息平臺聯合懲戒名單的;
(十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且情節嚴重。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按規定支付專家勞務報酬和報銷差旅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專家庫中與醫療服務價格業務相關的專家的使用和管理,參照本辦法相關條款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山東省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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