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公立醫療機構醫用耗材(試劑)聯合限價采購 (第四批)報價與配送要求
《三明市公立醫療機構醫用耗材(試劑)聯合限價采購實施方案》第十條:報價及配送要求。成交品種須由入圍單位直接在三明設立配送企業或委托三明有資質的配送企業配送。負責配送的醫用耗材(試劑)(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具備在聯合限價采購信息平臺上進行銷售的條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訂單確認、備貨、配送。
1、本次報價為包含配送費用及其它稅費等在內的醫院采購價格(到貨價),配送企業需具備配送至三明市各縣(市)鄉鎮衛生院及延伸機構衛生所的能力。
2、在確定入選品規的配送企業時,同一生產企業或全國總代理只能指定唯一配送企業。
3、在三明市耗材聯合限價采購前三批已有入選品規的生產企業或全國總代理在第四批選擇配送企業時,應從之前的配送企業中選取。